自己没有挖砂只负责接驳运输,陶某案为何连运砂船也被没收

船主主张只是负责运砂、没有自己开采,是否就不会触及非法采砂的行政处理?长江委公布的上海宝山陶某案,处理建立在具体接驳来源、装载行为和规避检查情节上,不能简化成运输人一律免责,也不能反向宣布所有运砂船都应没收。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上海宝山吴淞口水域公开案例研究;供江津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行政机关(非审理法院):宝山区水务局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船主主张只是负责运砂、没有自己开采,是否就不会触及非法采砂的行政处理?长江委公布的上海宝山陶某案,处理建立在具体接驳来源、装载行为和规避检查情节上,不能简化成运输人一律免责,也不能反向宣布所有运砂船都应没收。本文研究真实公开案件,非本所承办。

接驳的是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采砂船

公开材料记载,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晚,陶某组织运砂船,在长江上海段吴淞口水域从一艘未依法取得许可的无名采砂船接驳、装载约九百零八立方米江砂,并有规避检查的情节。海事部门移送线索后,宝山区水务局立案调查,认定其属于非法采运砂。

这些事实比合同上写运输服务更重要:砂源和采砂船是否合法、实际在哪里装载、组织及船舶控制、行程和检查经过,应相互印证。原稿没有公布全部航迹或通信资料,文章不补写如何规避检查,也不虚构船名、船籍或货值。

砂、工具船舶与罚款是不同处理项目

宝山区水务局依据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罚款五十万元,没收全部涉案江砂及用于违法行为的运砂船。条文规定对相应违法采砂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有罚款等安排。不能将船舶没收误记成船价已经折入五十万元,也不能由本文给其他案件预定同一数额。

对船舶是否属于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主体及适用条件有争议,应依具体证据和程序提出。所有权、租用经营和实际控制可能是不同事实,不能只凭一张租船合同就跳过调查,也不能不问第三人真实权益便认定任一船舶均可处理。

复议诉讼结果要照公开范围表述

陶某先后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均未获支持,判决生效后自觉履行。公开稿没有披露具体法院、案号和判决日,不能补写某海事法院作出二审维持,更不能称本所帮助追回船舶。该案行为在长江保护法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施行之后,不能把新法生效前的运输不加区分套入。

承运业务可保存真实砂源许可核验、供货与运单、装卸地点数量、航行及收付款记录,对明显异常来源依法处理。与采砂方约定全部责任由其承担,不能预先排除依法成立的行政责任;内部追偿另核。本案可借鉴的是依法辨明接驳运输在违法活动中的真实作用,而非只在合同中删掉采砂两个字。

公开来源:[长江委水行政执法第三案](https://slj.changdu.gov.cn/cdsslj/c101252/202604/0de3dc38106d420f805d9716fdb8aef4.shtml);[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九十一、九十六条](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012/t20201227_814985.shtml)。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