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务工程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目的,事后又出资增殖放流,能否据此认为开工前本来无需环评?联合公布的某港务公司案,将项目目的、法定开工程序和已经造成的底栖生态损害分别处理。修复有实际意义,但不能反向把未取得的批准变成当时已经具备。本文为官方公开案例分析,非本所承办。
二〇二四年四月,江苏海警依法查处某港务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擅自启动临港工业园区项目的行为。公开材料明确,当时没有获得南通市生态环境部门批复。施工虽为消除安全隐患,却对作业海域地形地貌及底栖生物造成损害。
需要排除危险,应核合法应对方式
安全隐患值得及时处理,但具体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紧急程序、由谁采取何种措施,仍须依事实和相应规则核实。不能只把项目名称改成应急整改,便宣布普通施工所有审批均免除;本案公开也没有认定存在已依法适用的全面豁免。
内部立项、承包商安全承诺和有权机关环境批复,各自证明不同事项。企业应核实际报批、受理和批准状态,而非以施工已经开始或费用已经投入,要求之后的机关必须承认原程序合法。
底栖损害有独立修复安排
海警联合地市两级检察、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索赔机制,研究修复。经联合磋商,企业自愿出资,通过增殖放流开展替代性修复;同年六月,在有关单位见证下,将一万五千余尾大黄鱼优质苗种投放到指定海域。
这一结果有真实磋商、明确责任主体和指定修复安排,不是企业自行向任何水域放一批鱼就能要求结案。放流对象、范围、适宜性及技术要求,应由合法程序和专业安排落实,文章不指导个人购买苗种自行投放。也不能把苗种数量换算成全国统一的罚款抵扣价格。
完成一次修复,不使手续与损害评价合并
官方未公布本案全部行政处罚、赔偿金额、完整案号或长期监测结果,不能补写已免罚、已获项目永久批准或底栖生态全部恢复。公开的是相关单位协同和修复活动,不是法院判决企业今后可以不报环评。
企业核查可分别保存隐患及专业意见、拟采取措施、环评与其他实际所需程序、现场作业、损害评估磋商和修复履行,明确每份资料回答什么。若工程后来变更范围或继续施工,仍应核当时合法条件,不用原一次修复凭证覆盖新增行为。
此案处理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前,引用时保留历史节点;今天新项目的准入与应急情形还须按现行规则判断。可借鉴的是让安全目的通过合法程序落实,同时对不当施工已造成的公共损害负责,而非以出发点良好或后来积极修复替代开工合法性的审查。
来源:[联合发布案例十](https://www.njhsfy.gov.cn/zh/service/detail/id/10134.html)。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