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的是施工方法,施工结束后又难以进入对方场所,权利人是否必须自行拍到每个步骤才有救济?最高检公开的古建彩绘方法专利监督案,审查了合理取证努力、法院调查和举证责任,最终以最高法民事调解并履行结束。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原来败诉的原因,是未被认可完成初步证明
某甲主张建工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古建彩绘制作方法,请求停止侵害、赔经济损失六十万元及合理支出一万元。一审提交建筑外观、彩绘照片及公司地址,并申请证据保全与鉴定,说明难以自行进入取证。
二〇一九年一审、二〇二一年二审均未支持,理由涉及初步证据不足;其后再审申请也被驳回。六十一万元是原告的请求,不是原案后来已判的赔偿;公开稿未列二审法院名称及案号,不能从专利案件类型自行补出。
关联案件帮助定位方法,但不能直接替本案定案
检察机关审查同一专利其他案件的判决和鉴定,发现丝网印刷方式及施工完成后证明困难等问题。随后确认本案彩绘仍存在,依职权组织三维现场勘验和鉴定,认定门楼彩绘花纹由丝网印刷形成。
这一步没有把另案结论直接移作本案全部事实。仍需识别具体建筑、被诉图案与技术特征,固定鉴定对象和方法;外观相似、同为彩绘或对方不让随意进入,都不能单独证明使用了专利所有步骤。
合理努力和较大可能,是转移举证的前提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最高检抗诉,指出原告已提交照片等初步材料,现场又由对方管理控制,存在客观取证困难。结合图案比对、关联案资料及对方隐瞒建筑所有人等事实,认为原审未依法调查、举证责任分配失当。
现行知识产权民事证据规定第三条对非新产品的方法专利,要求证明相同产品、经专利方法制造可能性较大以及已尽合理努力;完成后法院可以要求被告证明其方法不同。它不是专利权人起诉即全面倒置责任,也不能把民事举证安排直接搬作刑事定罪规则。原案不同阶段的法律时点仍须分别核。
新证据进入再审后,实际成果是调解并履行
再审庭审中,鉴定人员演示取证过程、依据与结论,双方对鉴定均无异议。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最高法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公开材料没有披露和解金额,不能改写为法院最终判赔六十一万元。
权利人可准备专利及有效状态、产品对应、已有取证努力、申请与处理记录;控制现场者应依法说明方法和资料,需保密可申请保护。律师可把仍缺证据、调查对象和举证条件写成具体申请,避免只说取证难;也不应私闯施工或经营场所,以非法取证制造新的争议。
官方完整公开来源:https://www.ahwuwei.jcy.gov.cn/zyaj/202609/t20260909_7887768.shtml 。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