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体序列改过就不再相同吗,未投产技术秘密为何仍能认定研发成本损失

把技术信息中的个别序列改动后用于申请专利,并不当然摆脱商业秘密责任;尚未投产、没有销售利润,也不等于没有需要评价的损失。最高检二〇二六年七月公开的袁某、汪某案,同时呈现了技术实质比对、秘密公开及损失证明三个环节。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机关办理;不由此推法院名称)公开案例研究;供江津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具体裁判法院名称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把技术信息中的个别序列改动后用于申请专利,并不当然摆脱商业秘密责任;尚未投产、没有销售利润,也不等于没有需要评价的损失。最高检二〇二六年七月公开的袁某、汪某案,同时呈现了技术实质比对、秘密公开及损失证明三个环节。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争议从研发资料流向专利申请开始

袁某在某生物医药公司从事人源抗体研发。二〇一四年八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其通过邮件将改造后的氨基酸序列发送给汪某,后者用于二〇一五年十月的专利申请,相关申请于十二月公开。

鉴定确认案涉技术在相应时点不为公众所知悉,被披露信息与权利人秘密实质相同。审查不能只问两个文本是否逐字一致,还要先明确原公司请求保护的技术内容、发送及申请版本,以及在各次行为发生前哪些信息已经公开。后来专利公开,不能反向证明此前本来就没有秘密。

同一性比对需要解释改动的技术意义

检察机关围绕技术构思、核心特征、实现路径、功能效果等综合判断相同或者实质等同,而非只按氨基酸字面差异作结论。改动如果没有改变关键技术内容,不能仅凭形式差别认定独立开发;反之,产品目标相似,也不足以证明全部技术信息来自权利人。

企业应保存能够对应秘密点的原始研发版本、试验记录、权限及保密资料;辩护意见可以核对比对对象、公开文献时点、差异对功能的实际影响和独立研发记录。专业鉴定应回答具体问题,不能用一句相似度高替代秘密范围、来源和行为链的证明。

未投产与秘密丧失公开前价值分别审查

案涉技术仍在研发阶段、未实际投入生产,无法计算权利人实际收益损失;侵害行为又已使秘密为公众知悉,因而转向技术秘密商业价值的核算。审计查明有关项目研发成本二千三百三十一万余元,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这不是允许企业把全部历史科研支出不加区分地写成一次侵权损失,成本仍须对应具体受侵害技术。

现行二〇二五年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区分取得未用、使用披露、秘密为公众知悉或灭失等情形。商业价值口径可综合研发成本、实施收益,不能把所有场景都套为订单额或所有研发总账。原案行为始于二〇一四年,历史行为与后来解释的时间效力须另核,不能宣称当时已经适用二〇二五年条文。

刑事结果、返还权利和赔偿要分别记载

二人分别赔偿一百万元并取得谅解,另返还八项专利权。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二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公开材料所述保护海外许可利益,不能改写成法院判赔五十亿美元。

公开来源没有披露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不能由承办检察院所在地自行推定。面对类似泄密争议,应依法固定版本、申请必要保密措施并处理实际权利归属,不为举证而公开整套秘密。谅解和返还可以依法评价,却不能作为其他案件必获缓刑或以相同金额了结的承诺。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