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分析最高法二〇二六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三。官方未披露法院、案号和实际地区,不应改写成江津案件。六十岁的孙某某被治病功能宣传吸引购买理疗,店家实际使用普通护肤品,最终被判退款并承担三倍价款的增加赔偿。判断关键是具体欺诈,不是消费者年龄大便当然获得额外赔偿。
治病宣传与实际提供内容明显不符
经营者在网络宣称理疗产品能够降三高、治疗糖尿病并发症,孙某某看到宣传后到店体验,签订调理合同购买十个疗程,总价一万余元。实际服务只使用普通护肤品,四次疗程后没有效果,协商退款未成。
不能把这些事实缩成顾客觉得效果一般。宣传指向疾病治疗,实际产品和服务与此不符,是辨别虚假功能及购买决定的重要材料。普通护肤效果因人而异,也不能成为编造医疗功效的理由。
原则是信息真实,赔偿仍需对应欺诈条件
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认定虚假宣传治疗功能、夸大功效诱导消费构成欺诈。该条增加赔偿按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计算,不是退还款项本身已被算成增加赔偿。
其他案件要依法核查宣传内容、经营者认识、实际提供和消费决定之间的联系。不是一切服务效果未达个人期望都当然构成欺诈,也不是合同用调理二字就能排除先前明确作出的虚假治病承诺。
退费与增加赔偿,判项分开列明
本案判经营者退还理疗费一万余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三万余元。报道并未披露具体精确到元的总数,不能为了计算方便自行补成整一万元和整三万元。
消费者已接受部分服务,也不能在本案欺诈事实下被简单要求按合同拒绝一切退款;但这个结果不是所有疗程未做完都全退加三倍的模板。服务内容、实际履行及欺诈成立,应结合各案事实分别审查。
及时留存宣传,不用停药试验来举证
江津读者遇到类似宣传,可保存可识别经营主体的页面、完整聊天、合同、支付和实际使用产品包装,通过合法渠道核验资质与产品信息。不能仅留下后来被改动的一句广告,也不应为证明没有效果而自行中断正规医疗。
经营者则应如实说明商品和服务,不拿普通护肤包装治疗疾病功能。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协商、投诉或诉讼,并注意真实证据和请求。公开案例提示的是对明确虚假宣传的责任边界,不替代专业诊疗,也不保证任何消费者必然得到同样数额。
官方公开来源:[最高法2026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47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