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珞璜港铁塔案:消除危险为何不一定要求拆除项目设施

江津珞璜港建设相关纠纷中,法院认定施工危及铁塔安全,却没有支持拆除、搬离全部设施的请求。这个结果说明,证明存在侵害之后,还需要讨论什么措施能够实际消除危险。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4月发布的公开典型案例分析,不作为本所办理案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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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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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江津珞璜港建设相关纠纷中,法院认定施工危及铁塔安全,却没有支持拆除、搬离全部设施的请求。这个结果说明,证明存在侵害之后,还需要讨论什么措施能够实际消除危险。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4月发布的公开典型案例分析,不作为本所办理案例展示。

公开案例究竟处理了什么

港区扩建开挖影响水泥公司的两座输电铁塔,电力公司提出隐患整改要求,鉴定也确认存在不利影响。江津法院判令港务公司加固塔基,未支持其他拆除、搬离请求;二审维持,认为应消除危险,同时避免不必要的工程及运营损失。对应案号为(2023)渝0116民初10094号、(2025)渝05民终7367号。

未支持拆除,不等于允许危险继续存在

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的目的在于消除经证明的现实危险,并不要求等到铁塔倒塌、设备损坏后才提出。另一方面,措施应与危险范围和技术条件相对应,不能未经论证就将唯一方案设为拆除整个项目。

判断是否需要拆除,应看加固、隔离、调整施工等措施能否可靠解决问题,以及其对双方权益的影响。公共项目身份本身不能成为侵权免责理由;该案是在认定责任的基础上选择适当履行方式,不能被概括成“重点项目影响邻居也不用处理”。

技术证据应同时回答原因和措施

仅有“存在不利影响”的表述,可能还需要进一步说明危险部位、程度、发展趋势及可行修复方案。申请鉴定或提供专业资料时,可围绕这些技术问题组织材料;是否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则由法院依法判断,不能让技术人员直接代替裁判。

施工前地貌、基础资料、开挖位置、保护距离、监测数据和整改通知可以相互补充。对方已有损坏或自然因素可能产生影响的,也应如实纳入分析。监测未出现异常与从此绝无危险不同,但主张危险的一方不能只凭主观担心提出无限范围的限制。

其他江津项目怎样使用这一案例

可借鉴其请求组织方法:先明确受保护的设施和具体危险,再列能够解决问题的主方案与备选方案,并说明检验验收要求、实施期限及施工期间保护措施。若已有实际损失,还应另列损失项目和证据,不把消险工程费用与已赔偿损失重复计算。

这一案例并没有设定所有铁塔、邻房或港区项目的统一技术标准。其他案件是否可通过加固解决,仍需各自证据支持。对存在紧迫风险的,应及时依法采取必要保护并寻求相应程序处理,不宜等待损失扩大后再以增加的损失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责任。

依据与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