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属一个集团却判项不同,浙江关联占款案怎样分清两家公司与四人责任

一个集团控制两家公司,并不表示所有人员因相似资金安排就承担完全相同的罪名。公安部公开、证监会厦门监管局转载的浙江案,同时涉及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非经营性占款及违规担保,最终对陈某荣等三人与屈某给出不同判项。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江津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一个集团控制两家公司,并不表示所有人员因相似资金安排就承担完全相同的罪名。公安部公开、证监会厦门监管局转载的浙江案,同时涉及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非经营性占款及违规担保,最终对陈某荣等三人与屈某给出不同判项。本文研究官方案件摘要,非本所承办。

两家公司的资金与一组担保,应分别列账

二〇一七年三月至二〇一九年九月,A集团董事长陈某荣指使上市公司总经理陈某列、财务总监李某龙,通过集团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和个人账户,将上市公司二十三亿余元转给集团及其关联方;另指使新三板公司B高管屈某,以同样方式占用B公司一亿七千余万元。

自二〇一七年底,又有未经董事会审议、以上市公司名义为集团及关联方担保十一亿余元的事实。占款、保证责任与实际代偿并非同一金额,不能直接相加作最终损失。材料另称案发时集团尚有两家公司总计二十亿余元未归还,不能自行拆给各人或某一公司。

资金利益与信息披露,是需要分别核实的行为

两家公司均未履行上述关联交易和担保信息的披露义务。查资金安排,应追真实控制、指令与执行、占用用途和回收;查信息披露,则要核法定义务、重大信息及报告、公开情况。内部未审批或存在关联关系,不会自动补齐每个罪名的所有条件。

现行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操纵及控股股东、实控人指使另有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规范法定信息披露。不能将两种职责揉成一个集团内部违规,也不能因B未上市就宣布其披露行为绝不受刑事评价。

公开判项只分到已披露范围

二〇二四年七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对陈某荣、陈某列、李某龙作有罪判决;对屈某则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作有罪判决。

这是该案披露的实际区别,不是给所有新三板人员或集团高管设统一免责规则。公开材料没有说明具体刑期、罚金、完整说理、判决日和案号,不推测屈某未另判背信的全部原因,也不能将集团全部占款都记为他个人参与或获利。

把人员分工接到各自文书

可将上市公司与B的资金、担保和披露分别排列,再标明陈的指使、另三人的职务与执行,核证据能覆盖哪些期间和行为。原行为跨越不同年份,当前法条只能作为核查入口,具体适用须按刑法时间效力处理,不倒填后来新增规则为原判依据。

公司资金恢复、行政处理和刑事判项也须分别记录。本案并未披露所有债务已收回,不能把有罪判决当作债权全部获偿;也不能由集团真实经营直接否定已查明的利益输送与隐瞒。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