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中介诱导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表示之后签约时当然毫不知情;参与共同犯罪,也不能只按登记身份推定全部责任。宋某建材案查明了知情证据、从犯地位及有限退赔。本文为上海检察机关公开个案研究,非本所承办,不提供背债或取得企业信用的方法。
保证金和欠款,不直接当个人获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宋以公司名义签订一百五十万元额度的建材赊销协议。公司仅支付七点五万元保证金及少量差价,剩余一百四十二万余元货款长期未付。建材由团伙安排人员签收并低价变卖。
额度、实际欠款与宋个人所得不同,不能把一百五十万元直接说成其拿到的报酬,也不脱离原账表仅用额度减保证金重算最终犯罪数额。存在一笔真实保证金,不自动说明后续履约承诺真实。
不知合同内容的辩解,须与本人早先陈述核对
宋称以为只在走贷款流程,也没有拿到钱。检方对照其首次提及中介教其说谎骗建材的陈述,以及手机中好处费到账通知等,认为该辩解与证据不符。
这些材料针对具体认识,不能由交过营业执照或签字一项推定任何人都明知骗局。应核本人收到何种信息、作出何种承诺和实际参与;通知与实际到账的对应亦需查证,报道没有个人报酬数额,不补造。
被架空的实际作用,与从犯认定相联系
协议签后,交易由团伙核心人员控制,相关材料及公司工具亦交由中介转交。检方认定宋系从犯,而非因为法定代表人称谓就将其等同组织者。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与共同犯罪规则仍须结合真实故意、行为和作用,不是所有名义负责人均从犯,也不是签约后没碰货物就无责。团伙其他人员另案处理,不把本案刑期复制给他们。
八万元已经发还,不等于全部欠款结清
检方考虑宋家庭困难,与被害企业沟通后确定八万元退赔。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法院判宋合同诈骗罪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报道记退出的赃款均已发还被害单位。
已发还的是这笔公开退赔,不能写成一百四十二万余元损失已全追回;罚金五万也不是再给企业的赔偿。来源没有完整民事追偿安排,不据此宣布宋或其他人的所有财产责任一并消灭。
法院全名、案号和生效情况未知。依法核验应分别记录真实知情证据、参与作用、退赔范围及未履行部分,不用私下承诺替代裁判,也不把一案缓刑作为其他背债参与者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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