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单卖与王赵合卖分别统计,网约车作弊工具案为何不能平均归责

同售一种工具,后来加入的人是否对先前所有销售也负责?王某、赵某案分别记载王单独出售与两人共同出售的范围,再给出不同刑罚。本文为上海检察机关公开案件研究,非本所承办,不提供改装手机或改变平台派单的方法。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江津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审理机关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同售一种工具,后来加入的人是否对先前所有销售也负责?王某、赵某案分别记载王单独出售与两人共同出售的范围,再给出不同刑罚。本文为上海检察机关公开案件研究,非本所承办,不提供改装手机或改变平台派单的方法。

平台异常与工具鉴定各自解决一个问题

二〇二五年四月底,平台发现部分司机不在机场却取得机场订单,出现撤单、投诉等异常,随后报案。办案人员查到王、赵出售的有关设备,并对扣押设备内的软件进行功能性鉴定。

鉴定将所涉软件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平台订单异常是调查线索,专用性质与实际提供仍须证据;不能将全部定位软件或二手手机一概归入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先单独销售,后来合作,两个范围不能混写

王某最初自己购入有关设备,随后对外销售,再招揽前同事赵某参与。两人合作后,赵负责宣传、联络和收款,王负责设备及售后,扣除成本后平分利润。

查实王单独出售二十余人次,违法所得三万余元;王、赵共同出售十余人次,违法所得八千余元。销售人次不是独立自然人数,八千余元也不是赵单独净赚八千元。

不能只因后来平分利润,就把王先前单独三万余元也平均归到赵身上;同样,具体共同参与不能因本人未制作软件就当然排除。应核加入时间、认识、工作和真实交易,而非只给两人贴技术与销售标签。

王三年缓三年,赵拘役五个月缓五个月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检方起诉;七月十七日,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王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二万元,判赵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三千元,判决生效。

主刑不同,不能把赵写成五个月有期徒刑;两人的考验期也不等于免去全部附加刑。原文没有完整量刑理由,不仅因销售数量不同就自行宣布某项法定减轻情节成立。

保存范围证明,不从一个被查设备扩大所有交易

核查可对应鉴定对象、真实销售、付款、各人加入及获利的原始记录。个人自用、普通维修、提供特定违法工具是不同事实,不能凭都接触过同种手机便作同一结论。

公开未给法院全名、案号或全部客户处理结果,不据检察机关所在地补写法院,也不称所有购买司机均已经被定罪。讨论此案只说明已经查明的两名提供者责任。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