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并非每次亲自捕鸟,为什么与猎捕者、饭店经营者等十八人一同进入非法狩猎刑事案件?江苏检察机关公布的黑水鸡案,查明了事前约定、稳定交易链及不同人员作用,处理结果也没有把所有食客统一判刑。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从收购安排查到捕、收、运、销的实际联系
二〇二一年二月至二〇二二年九月,王某明知黑水鸡为受保护的三有动物,仍与唐某某等约定收购非法猎获鸟类,处理后通过快递销往外省,非法获利四十余万元。后续调查发现外省饭店经营者和中介长期收购,最终供应食用。
检察机关特别核查收购者与猎捕者是否事先共谋,并赴外省调查流向,查明相关约定后按非法狩猎共同犯罪评价。事后偶然接触一批物品与提前参与约定,证明内容不同;不能只因没有亲自架设猎捕工具就直接排除共犯,也不能把任何接收者不问认识和行为一律纳入。
主从作用和行政处置,来源分别交代
公开材料将收购者、饭店经营者、中介及猎捕者等认定为主犯,将帮助屠宰、打包的有关人员认定为从犯;对情节轻微的食客,建议公安机关交属地行政机关处罚。该结论来自具体调查,不是按职业名称制定全国统一主从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检察机关对王某、唐某某等十八人提起公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〇二五年一月,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一年二个月至拘役一个月不等,同时判赔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二百七十一点六三万元。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获利与资源损失不能混作一笔款
四十余万元是公开非法获利口径,资源损失赔偿属于另一事项。来源未逐人公布分担比例、各项罚金及实际执行,不将赔偿总数平均除以十八,也不能从已判赔断言全部到账。
对具体责任,可依法核事前联系、实际收运销售、各人认识及分工,再对应个人文书。不能通过补写统一收购合同改变已经发生的事实。后续寄递监管建议也是治理措施,并不代表所有快递公司已被同案定罪。
官方没有公开法院名称、案号及具体判决日,本文保留未知;二〇二六年五月的发布时间不代替二〇二五年判月。该案研究的是完整非法交易链及真实处理,不因某种鸟常见便承诺购买食用合法。
来源:江苏省检察机关保护鸟类野生动物典型案例一;刑法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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