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毒素销售者与非法行医者分属不同案件,张某案怎样核药品来源和死亡后果

一次医美服务造成死亡,药品销售者与实际施术者是否必然被认同一个罪名?徐州中院公布的张某案,分别交代药品销售与两名非法行医者已受处理的事实,不能把三个人合写成同一份刑事判决。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江津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一次医美服务造成死亡,药品销售者与实际施术者是否必然被认同一个罪名?徐州中院公布的张某案,分别交代药品销售与两名非法行医者已受处理的事实,不能把三个人合写成同一份刑事判决。本文为真实公开材料研究,非本所承办,不提供用药或施术操作指导。

两支药品的来源,是本案单独审查的事实

二〇二三年三月,郭某某经推荐与张某联系,购买两支没有追溯码的衡力牌注射用A型肉毒素。之后郭应刘某某要求,在美睫美甲店向李某某提供相关医美项目,李出现严重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

官方记载,鉴定意见说明医美行为后发生不良反应、相关病理后果及死亡过程;生产企业认定涉案样品并非其生产。药品来源认定与死亡原因鉴定的证明对象不同,不能用其中一份材料替代另一份,也不能单凭包装印有品牌就排除来源异常。

张某的定罪依据,没有被另案罪名替代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张某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而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对相关行为、危险及加重后果设有规定,不能把没有追溯码一项直接等同全部构成已经证明。

材料还记郭某某、刘某某因非法行医罪已被判刑,但未公布两人的完整判决。不能据此补造他们的刑期,亦不能仅因最终有人死亡,就跳过各人的行为、认识及因果证明,统一改为故意杀人或其他罪名。

已披露从宽与财产处理,按本案范围记录

法院对张某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评价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立功,并对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能把这些情节自动移给郭、刘,也不能从已判三年六个月反推出另一未披露伤害人数。

公开摘要没有列出赔偿判项及实际执行情况。违法所得没收不等于赔偿已经付清,罚金也不是对家属的赔偿款;是否另有民事请求与如何处理,应以真实文书及适用规则另核。

核验时,可分别对照张的供货与认识资料、产品身份与批准文件、样品认定、实际使用与因果鉴定,以及各人办案文书。相关原始材料应依法保存,不自行试用疑似药品来证明真假或风险。本案来源没有披露案号、具体判决日,不将二〇二六年网页发布日当作判决日。

来源:徐州中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六,公开典型材料非原判全文。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