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出现来自境外的证据,检察机关已经随案移送,不等于法庭可以忽略境外提供方或双边条约对使用范围的明确限制。现行刑诉解释第七十七条同时要求来源说明、真实性审查与适用范围核验,翻译完成也不能替代这些判断。
先确认材料怎样进入本案
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检察机关应随案移送来源、提供人、提取人及提取时间等说明。应将说明与实际文件、载体、提取和传递记录对应,不能只因卷宗中有一份中文打印件,就推定它在境外如何取得已经全部查清。
外文不等于一定来自境外,境外材料也可能以中文形成。判断时看真实来源与取得经过,而不是看使用哪种文字。身份、日期和文件版本有矛盾的,应提出具体问题,不用笼统说不可信代替需要核查的事实。
能证明事实还要看能否用于相应目的
第七十七条规定,经法院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诉法的,可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不能只论材料内容与指控有关,就将限制条件放在一旁。
应核原始提供文书、相关条约及附带条件究竟限制什么,例如用途、案件范围或其他具体事项,而不是凭一段不完整转述推断全部禁止。是否需要补充说明或通过有权机关依法协调,应按实际司法协助及审判程序处理,不让当事人私下改一张说明便宣称限制已经取消。
不明来源与无法确认真实有明确后果
条文明确,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核查不能只停留在公章或译者签名,还要看文件与实际主体、记录及其他证据能否对应。形式上收到材料与已证明可以定案,是不同节点。
辩护方可以指出提供人身份、取证时间、版本或使用条件缺口,依法提出核查、质证意见。对有来源且能够查明的材料,也不能仅以跨境取得为由一概排除;应说明具体法定问题,不能把所有境外证据贴成同一种风险标签。
当事人自行提交与检察移送不全相同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对当事人、辩护人及代理人提供的境外材料另有证明手续要求,并保留条约、互免认证安排。不能把检察移送所需说明清单当作所有私人文件的唯一形式要求,也不能反过来断言任何境外材料一律必须重复办相同领事认证。
第七十八条还要求外文证据附中文译本。译文应与完整原文对应,说明人名、日期和专门术语的歧义,不以机器翻译后重排的页面替换原始载体。认证、公证、译文与内容真实性各有作用,没有一项能自动包办其他审查。
将异议落实到一份可核查目录
江津家属整理跨境材料时,可按原文及载体、来源取得说明、使用限制、译本和待核问题五项编号,交受托律师分析。涉及其他地区刑案,应按实际办案阶段提交,不以本人居住地替代受理机关。
审查成果应说明哪份材料缺什么、限制如何影响拟证明事项以及需依法补充何种资料,不能只争要不要相信外国文件。明确证据的取得、用途和证明边界,才能让质证围绕真实法定问题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