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在境外涉及刑事行为,家属听说当地没有追究,便认为回国也不会处理;另有人将三年以下理解成任何轻罪都必须免追。江津家庭核查跨境事项时,应分清我国刑法是否适用、法定最高刑及行为人特定身份,不把刑法第七条的可以不予追究改成当然免责。
一、先核行为地点和国籍
第七条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首先需要核对行为发生时的国籍、行为地点及完整过程,不仅看如今住在哪里,或持有哪一张居留证。
境外永久居留、外企任职与国籍不是同一概念。涉及身份变更,应依法取得真实材料分析。跨境网络行为还可能有行为或结果发生在境内的情况,刑法第六条另有规则,不能只看服务器放在国外就一概称纯境外行为。
二、三年条件看依法适用的最高刑
第七条第一款允许,对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可以不予追究。这里须先确定罪名、依法适用幅度及可能影响幅度的事实,不以当事人预计最终只判一年替代法定最高刑。
三年以下包含三年的法定表达,也不等于所有最后宣告缓刑的案件都符合该分支。行为数额、情节和后果尚不清楚时,应如实列争议并核查,不能先挑最轻罪名计算,再把该计算当成办案机关必须接受的结论。
三、可以不追究不是必须不追究
法律保留的是依法判断空间,不能承诺达到刑度条件便自动不立案。是否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是否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仍须依据证据审查。国外允许或未处理,也不能直接代替我国法律判断。
反过来,并非一切境外民商争议都属于犯罪。交易失败、欠款未还和违法犯罪需要区分。家属应提交合同、资金流和实际履行,不能因事情发生国外就忽略正常交易基础,也不以国内可能管辖为由认定指控自然成立。
四、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有特别规定
第七条第二款对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境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明确适用我国刑法。不能无视特定身份,直接套普通公民最高刑三年以下可以不追究的规则。
身份认定需依法核查职务、任用和有关法律事实,不仅看单位名称里是否有国有二字,也不只看亲属自己的工作称呼。对认定存在异议,可由辩护律师围绕具体依据提出,不通过补做虚假离职或身份文件解决。
五、境外处理资料另列一组
已经受过外国审判及刑罚的,刑法第十条另涉及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不是第七条适用前提的替代。可将国籍身份、行为及结果地点、可能适用法定刑、境外程序文件分组提交,并保留合法来源和翻译。准确划分适用依据后,才有基础讨论能否追究及可以提出哪些实体和量刑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