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愿意接受辩护律师询问,并愿说明有利于嫌疑人的事实,律师是否只要取得其同意就可以直接收集证言?刑事诉讼法对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设有特别条件,不能与向一般证人收集材料混为一谈。
自愿同意不是全部法定要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相关人员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需要同时核对许可和同意,不能只拿一份受访者自愿书,就认定程序要求全部完成。
具体对象是谁、属于哪一类、当前案件阶段及向何机关申请,应依法确定。不能把被害人叫作普通知情人来绕开条件,也不能因为是对方家人就不核实其是否属于法定相关对象。法律允许的调查应遵守相应程序。
收集材料与承诺处理结果不同
询问应围绕真实知道的事实,说明身份和用途,不以赔偿、利益或威胁换取特定说法。被害人愿意谅解与其愿接受取证,也不是同一表示;可以真实记录各自意思,不能把收了赔款自动写成所有证言均改变。
律师不应代写不存在的事实供对方照抄,也不能让家属先统一口径再联系证人。原有陈述与新说法不一致时,应客观记录原因和完整过程,交由办案机关依法审查,而非隐去不利部分只提供结论。
不能自行取得的可依法申请调查
因客观或程序条件无法自行收集的,辩护人可依法提出相应调查取证等申请,说明对象、材料、线索和证明目的。申请不是越写越多越有效,应明确它如何关系定罪、量刑或程序保障,不能以寻找一切有利资料笼统替代。
证言取得后仍需依法核查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因来源是被害人就必然可信,也不因其有利于嫌疑人就当然被排除。笔录、录音与原材料保留应真实,涉及隐私和保密信息依法限于必要用途。
家属配合应以线索而非私下代取为主
江津家属可以告诉律师谁知道什么、资料在哪里,保存自己合法持有的记录。不要擅自以律师名义调查,不冒用办案机关身份,也不反复上门施压。对愿提供线索的人,及时依法交由专业人员核查安排。
律师服务范围、申请与实际已完成事项应如实反馈,不能承诺取得一份证言就必然改变结果。理解特别取证条件,既保护辩护权,也保护证人和被害人的真实意愿,不让善意提供材料因错误操作反而变成新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