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一名被告人上诉,他在第二审期间死亡,并不使其他未上诉人的案件一同自动终结。刑诉解释第三百九十条分别处理死亡被告人与其他同案人:对死者按规定终止或作无罪判断,二审仍应全案审查,并对其他人作出判决、裁定。
死亡对谁发生何种效力
对提出上诉后死亡的被告人,法院应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其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判决宣告无罪。不能把死亡证明当成有罪已经被最终确认,也不能只因家属继续表示不服,便跳过法定证据条件直接宣告无罪。
条文接着规定,二审仍应对全案审查,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作裁判。其基础是本共同犯罪案件已经进入二审,而不是要求未上诉人必须再由逝者家属代替提出一份新上诉。
不以一人的程序变化替代其他人的审查
其他人的事实、参与和证据可能独立存在,也可能与死亡者供述相互关联。不能把一人的死亡解释为全案有利证据都失效,或全案每人当然无罪;对原有材料仍应依证明规则核对,不以无法再询问一个人弥补其他证据缺口。
未上诉者依法委托辩护、提出具体意见及法院参加安排,按相应规定处理。全案审查也不等于不问是否抗诉等程序事实,就可以随意加重任何人的刑罚;范围与刑罚保护应分别核实。
先证明程序状态,再列个人争点
可整理一审同案关系、实际上诉、死亡及法院处理文件,明确究竟是谁死亡、谁未上诉、各人尚有什么事实法律争议。家属接触的信息不完整时,应注明未知,不冒用逝者名义补签放弃上诉,也不替其他被告人作意思表示。
对死者存在无罪线索的,应说明来源及证明内容,依法提交;对其他被告人的认定,应逐人列举对应证据和请求,不把一项程序终止通知当成所有人的最终裁判。
本条不同于申诉办理中申诉人死亡等待其他权利人表态的规则。正在进行的普通二审、对死者的处理及其他被告人的裁判,应依真实所在阶段分别落实,不能混作无人继续申诉就一律结案。
依据:刑诉解释第三百八十九、三百九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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