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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讨论记录不向辩方开放,二审就能省去对原合议庭意见的审查吗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依法不向辩护人提供查阅,不等于第二审法院可以略过原审相关意见。刑诉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九项,将一审合议庭、审委会讨论意见列为上诉、抗诉案件应着重审查的内容。辩方阅卷范围与上级法院的审查职责,是不同的权限关系。

材料界限没有取消二审职责

第五十三条保障依法阅卷,同时明确讨论记录及其他依法不公开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辩护人不能以二审需要审查为由,自行购买、诱使泄露或进入内部系统获取这些记录;法院也不能反过来以辩护人拿不到为由,把依法需核的内容从二审审查中删掉。

第三百八十七条要求移送全部案卷、证据,包括审理报告及其他应移送材料。具体是否已齐、应补哪些内容,须由二审依法核查,不只是确认有一份上诉状和一份判决书便结束材料审查。

审查讨论意见,不是把它当成定罪证据

二审要审一审事实、证据、法律和程序。内部意见能够帮助核对原审如何形成裁判及是否存在应纠正的问题,却不能因为某位成员赞成有罪,就替代证明犯罪事实的法定证据。

若公开裁判、庭审处理与依法可获材料存在具体矛盾,可以指出关联事项,依法请求核查。不能只从本人未取得评议记录就推定审判组织违法,也不能以审委会曾经讨论过为由,要求二审不得再作独立的法定审查。

请求应指向裁判形成的可核问题

可用原裁判所列审判人员、公开理由、庭审笔录和合法取得的程序材料,说明哪项处理前后不一致、为何可能影响原判。必要时提出依法审查相关意见和移送材料的请求,不把诉求写成要求无条件向自己公开所有内部文件。

本人知道与转述猜测应分开,有利、不利记录均如实提供。对法官人员责任的反映,与针对当前裁判的上诉仍有不同程序,不能认为等待内部调查就会自动顺延救济期间。

这一区分要完成的是把法定不公开边界和上级审查职责同时落实。既不能用扩大阅卷权限来解决问题,也不能让不公开成为无需审查裁判形成过程的理由。

依据:刑诉解释第五十三、三百八十七、三百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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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