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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已经取样,卷内就必须另有一份独立取样笔录吗

毒品由鉴定机构受托取样,卷内没有单独标题为取样笔录的文件,不一定已经违反全部要求。二〇一六年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在要求记录取样方法、过程、结果的同时,明文规定鉴定意见包含取样方法的除外。应检查法定信息实际记在哪里,而非只数文书名称。

例外限于受托鉴定机构取样

第二十一条将一般现场或公安办案场所取样,与不具备条件后送鉴定机构受托取样分别安排。第二十三条的例外,不能直接搬给所有侦查人员自行取样的情形;现场或办案场所取样仍应按第二十二条核相应笔录、在场及签名要求。

因此,先核谁实际取样、受何委托、在哪里完成,再决定使用哪条。送检人员把物品交给机构,不足以证明机构已经实际承担取样;鉴定书上印有机构名称,也不能代替对实际方法及过程的审查。

有方法记载,不等于可以不查过程

鉴定意见包含取样方法,是条文明列的例外条件。只写收到检材若干、采用某化学检验技术,并不当然等于已经记载从原物中取得检材的方法。是否具备相应记载,应结合完整意见及附件核实,不能由辩方凭省略的摘要推断存在或不存在。

依法另制作取样笔录的,第二十三条要求由侦查人员和取样人签名并随案移送。不能把机构内部任意表格都称为已经满足这份法定记录,也不能用后来一封概括回复,冒充当时原始笔录。

可提出的核对成果

可以制作委托事项、实际取样主体、鉴定意见所载方法、独立笔录及签名附件的对应表。若方法已经完整载入意见,应按真实内容论证,不坚持只要少一张同名纸就全部排除;若连法定例外依据也不存在,应具体指出缺少哪项记载及其影响。

程序规定第三条对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程序瑕疵,安排补正、合理解释及不能补正解释时的相应排除。文书问题要结合法定条件处理,不承诺发现一项缺页就必定无罪,也不让家属自行取样补做证据。

依据:二〇一六年毒品取证程序规定第三、二十一至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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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