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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二审才发现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是否一律必须发回一审

刑事案件已经进入二审,并不意味着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时,只能不问具体情形一律发回。二〇二一年刑诉解释第六百四十条规定,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条件的,可以依强制医疗程序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条文保留了两条程序路径。

发现可能符合不等于已经决定强医

现刑诉法第三百零二条要求特定暴力危害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以及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等条件。新病情线索、一般诊断或家属认为应送医,都不能直接替代这些判断。

当事人可说明二审中新出现或原先未查清的具体材料与争点,依法提出鉴定、证据和程序方面的意见。不能为了促成发回或直接处理,就更改病历或以停止必要治疗制造状态。

两种路径都不能跳过相应程序保障

二审依强制医疗程序处理,不是二审法官可以凭诊断名称自行决定强制收治。对责任能力、危害行为及继续危害可能的依法审查,以及法定代理人等参与,仍须落实。第六百四十条没有将二审阶段变成例外免除全部程序的入口。

裁定发回则由原审依法重新审判,不是已经作出强医决定。不能把发回等同本人必将不负刑责,也不能把二审直接处理理解为必然加重或必然有利。具体文书及其处理事项,须按真实程序辨明。

不同于已有决定后的复议

本题针对二审刑事审理中新发现可能符合条件的情形。已经有强制医疗决定再提出法定复议,或者刑事判决抗诉与医疗复议同时存在时的特别衔接,另按相应条款办理,不能只因案件到了上一级法院,就把这些不同入口混为一种。

可整理原一审裁判、上诉抗诉及二审通知、新发现材料的形成时间和证明目的,具体说明主张走哪条路径以及理由。程序选择最终由有权法院依法作出,不由家属在申请书标题中直接决定。准确提出审级中的新问题,才能避免既遗漏必要鉴定和参与,也把“二审只能发回”误当成没有例外的法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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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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