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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家暴案选择公安处理后,还能申请改走自诉吗

不是所有涉及家庭关系的犯罪,都由被害人决定是否追究。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八项另规定了程序选择与转换安排,适用前应先确认案件确实属于这一范围。

公诉或者自诉的选择有前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列入自诉范围。家暴意见要求,立案审查时尊重这类被害人选择公诉或者自诉的权利;要求公安处理的,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不能仅因发生在家中,就让被害人一律自己到法院举证。

但严重伤害、死亡等应依法公诉的案件,不能因双方说“家事自己解决”就任意变更。某个罪名还有告诉才处理及例外规定的,也须先核具体条款,不能将不同自诉类型混为一谈。

侦查中转换应有书面申请和自愿审查

对上述轻微家暴案件,被害人在侦查中不再要求公安处理或者要求转为自诉的,应告知其提交书面申请。公安机关经审查确系被害人自愿提出的,应依法撤销案件;随后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依法受理。

这不是亲属口头表示“已经和好”就自动结案,也不是一方私下写张保证便能直接改变机关处理。存在经济控制、威吓或其他压力的,应如实向办案机关说明,不能为获得申请签名继续施压。

转换前应核清材料去向和后续责任

可整理原报案、立案及处理文书,拟指控的事实和已有证据,明确申请涉及哪一案件及本人真实意愿。向承办机关了解依法需要的移交、查阅或后续程序,不自行认为原公安收集的材料已全部自动进入法院。

此处公安撤案后另行自诉,与已经在法院自诉后和解撤诉、又就同一事实再告,不是一个问题。后者另受刑诉解释有关再次告诉的限制,不能依据本意见第八项就承诺反复起诉不受条件约束。

依据:[家暴犯罪意见第八项](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616.html)、[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https://zbjc.mof.gov.cn/zhengcefabu/202106/t20210608_37162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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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