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抢劫指导意见第七部分提出,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主动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工作。这不等于禁止一切真实自愿的赔偿和解,也不是说和解协议能够由双方自行决定刑事罪责。法院是否主动调解、当事人如何修复民事损害及赔偿如何被依法评价,是不同问题。
注意意见列明的适用情形
对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或者被害方生活、医疗陷入困境,被告人与被害方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的,意见允许将民事赔偿作为评价悔罪态度的依据之一,在量刑上酌情考虑。这里有真实案情和意思表示的前提,并非付钱后必须从宽。
应查协议是谁达成、有无合法授权、哪些款项已付、哪些仍是未来承诺。被害方迫于持续威胁签字,不能被包装为自愿和解;收款账户或亲属代收,也应能够说明其权限和实际用途。
和解不能替代其他法律判断
民事赔偿范围、财物追缴退赔、罚金和没收财产各有规则。不能把交给被害人的赔偿说成罚金已缴,也不能在没有协议或法定依据时保证某一赔偿项目必然由法院支持。
对抢劫行为、加重情节、个人参与及证据有争议,仍须依法审查。真实赔偿可以提交,但不得以承认未实施的事实作为协商交换;被害方提出损失请求,也不等于可以保证某个刑期或撤回国家追诉。
协议成果应当能够核验履行
可写明损害项目、付款主体、金额期限、实际到账及结清范围,对后续治疗等争议依法安排。保留原始转款和签收资料,不要求未收到款项的人先确认全部付清,也不以公开其隐私作为催签方式。
无论协商是否达成,都应尊重被害人安全和真实意愿。不能将法院一般不主动调解解释为必须找中间人付费疏通,更不能承诺取得谅解就是取得缓刑资格。合法修复与依法审判可以同时推进,各自结论仍由相应事实和规则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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