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犯罪间隔等条件不符合一般累犯,并不意味着抢劫前科就毫无作用。2016年抢劫指导意见第六部分规定,虽不构成累犯但具有抢劫犯罪前科的,一般不适用减轻处罚和缓刑。应将这一特别量刑指引与刑法的累犯、缓刑规则分别核查,不能只证明不构成累犯便结束分析。
先把前科与累犯说准确
必须核前案实际生效认定、本人身份、刑罚及执行状态。曾被怀疑抢劫、接受讯问或在通报里被列名,不等于已经具有抢劫犯罪前科;既有裁判后来被依法撤销的,也须按真实现状说明,不能继续使用过时摘要。
是否构成累犯,应另看刑法第六十五、六十六条等条件。不能为运用指导意见直接把前科改写为累犯,也不能因为不符合五年等某一条件,就将前案从本次量刑和再犯危险评价中删除。
一般不适用,不宜改成绝对禁令
意见的文字不能自行强化为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减轻,也不能被削弱成没有任何影响。有法定从宽或其他具体争点,应据完整法律和事实提出,由法院依法判断;律师不能凭这一句直接预定结果。
缓刑还要满足拟判刑罚门槛、实质条件及排除规定。即使对该项有不同适用意见,也不意味着只要退赔、有固定住址便自动具备全部缓刑条件;减轻处罚与在法定幅度内从轻,也有不同含义。
不只提交一张无累犯说明
可以准备前案完整裁判及执行资料、本次犯罪事实和作用、从宽依据、现实生活和风险变化材料,明确到底争议前科是否真实、该指引如何适用,还是缓刑其他条件不足。材料中的有利与不利事实应完整呈现。
家属不应隐瞒前判、让他人出具虚假初犯证明,也不能把已经取保写成法院倾向缓刑。准确排除累犯,是一项法律结论;是否适用减轻或缓刑,是还需继续完成的判断,不能由前一结论直接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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