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过程中存在过错,是否一概排除袭警,或者一概与行为人的刑责无关?2025年袭警解释第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和执法过错程度,并对不同层次设置区别,不能只取其中一句作绝对结论。
先把被指过错具体化
应说明哪一行为、何项职责或程序、真实证据及与现场冲突的关系。本人不满意处理结果、认为态度不好,与已经有证据的执法过错,不是同一判断;反过来,有具体权限或实施疑点,也不能只以执法人员身份拒绝调查。
完整文书、现场记录、当时告知和各人动作,应相互核实。对过错有争议,应依法提出具体依据,不能补写一段没有发生的冲突起因,亦不能将关键前后片段删除后要求只看最后动作。
严重过错与较大过错的规则不同
第四条规定,执法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且袭击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一般、可以及后一分支相连的暴力与危害条件,都不能省去,不是出现任何过错便自动全部免责。
袭击造成严重后果,确需追究刑责的,解释要求依法从宽处理。因而,执法过错并非可任意扩大伤害的许可,也不能仅凭后果严重就不再审查过错及应有的从宽。具体程度需由完整事实依法评价,文章不自造统一分级数值。
合法异议与现场暴力不能互相替代
对认定、程序或执法方式有异议,应经法定途径真实反映,并依法保护证据。刑事抗辩还须对应适用条件,不能将所有暴力都简单称为申辩,亦不因提出异议就推定行为人承认或否认全部事实。
江津相关人员可按履职基础、所指过错、具体暴力及危险后果、两者联系和证据缺口整理,清楚区分已证实、仅有线索和个人理解。及时救助、合法配合与真实证据保全均应落实,不通过转移话题或制造新冲突解决争议。法律意见应回应规则的完整层次,不承诺一句执法有错就必然取得何种结果。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