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不能直接得出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两个结论。现行环境污染刑事解释第七条,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处理,以及没有相应违法污染情形时的评价作了区分。该规则并不是允许无证经营,而是要求依法把行政与刑事条件核完整。
先看污染环境罪路径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污染环境罪定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较重规定定罪处罚。无证只是起点之一,还应核具体活动、物质、污染程度及行为人的责任,不能只用一份许可查询结果证明全部构成。
第十九条还明确超出经营范围亦属本解释所称无证,因此实际活动范围需要核清。合法处理资格、跨省转移与现场操作也各有对象,不能只因某一项手续存在便推定没有任何违法污染。
没有违法污染时有专门评价
第七条第二款针对不具有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规定可以认定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这里的“可以”、列明的污染情形及全案判断不能删去,不能改成凡没有被投诉或未发现伤亡就一定无罪。
没有检测到一项污染物,不当然证明所有处理环节均无违法污染;也不能因废物危险,便未经证据反推已发生污染。应将取样、工艺、排放、残余物去向及其他合法证据连接起来。对缺口如实提出核查,不补造合格数据。
排除一种罪,不包办所有责任
解释同时明确,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即使最终不作为非法经营犯罪处理,相关行政许可、污染防治、合同责任等仍须依法分别核对。处罚必要性不是由企业自己给一份说明决定。
江津读者可以形成经营活动与许可、各污染事实、严重程度、其他行为和人员参与五项对照。原始记录及真实整改应保留,不能将后来取得许可证倒填为以前有证。危险废物经营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核对专门条件,不能由无证直接推定当然构成非法经营罪,也不能把这一特定规则泛化到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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