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把一份被修改的设备或检测资料交给安全评价机构,报告随后出现重大问题。对评价人员,不能仅因文件最终虚假就倒推其明知,也不能仅凭“不知道企业造假”就宣布一切刑事风险消失。2022年生产安全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明确区分故意提供虚假文件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实。
企业造假与评价人员故意分别证明
解释列举的虚假文件包括故意伪造,重要事实与评价期实际不符且影响结论,隐瞒重大隐患,以及故意采用存在问题的第三方材料等。企业自行制作假资料,不当然证明评价人员参与。应核资料如何取得、是否出现明显冲突、评价人员看过什么、提出过何种核验要求以及怎样形成最终结论。
第六条特别说明,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安评中介人员不存在故意的,不属于该条所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这项区分要求真实证据,不是事后大家统一写一份“不知情说明”;明显相互矛盾的记录,也不能仅由本人否认便排除故意。
排除故意路径后,还要单独审查严重失责
没有故意不代表当然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及解释要求严重不负责任、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缺一不能任意补齐。一般工作瑕疵、未影响重要结论的错误,与严重失责仍需区别。
解释第八条对安评重大失实的严重后果列明: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的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必须核重大失实与相应后果的联系,不能照搬故意提供虚假文件中的违法所得十万元或反复行政处罚条件来代替本项后果。
看底稿,比只看承诺书更有价值
可按资料来源、现场核验、异常信息、报告修改、审核签发及事故经过排列证据。企业盖章保证真实,并不解除评价人员依法应有的专业职责;评价人员签字,也不是对企业全部未披露事实承担无条件刑责。谁实际负责哪项专业判断,应结合资格、分工与工作记录确定。
江津项目可从真实材料形成两项问题清单:能否证明故意参与;如果不能,是否另有符合重大失实犯罪的完整事实。后续整改应注明实际时间,不能伪造事前核查记录。最终既要防止把受骗者当共谋者,也要防止用“不知情”掩盖需要依法评价的严重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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