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员工已在境外投保,或公司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不能据此直接决定在中国不办社会保险。二〇二四年修订的在中国境内就业外国人参保办法,对适用人员、境内责任单位及协议例外分别规定,商业保障和法定参保应分开核查。
先核是否属于境内合法就业人员
办法第二条包括依法获得工作许可、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永久居留证件、在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人员。仅来旅游、短期探亲,与符合规定的境内就业不同,不能见到外国护照便推定所有人都同样参保。
应核真实身份、合法就业和对应期间,保存合同、就业证件及居留资料。取得永久居留资格,不等于其在境内就业时当然排除社会保险;反过来,也不能用后来的身份材料自动覆盖此前全部未核期间。
境外签合同不一定把责任留在境外
第三条要求境内依法登记组织招用的外国人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按规定由单位和本人缴费。与境外雇主签合同后,被派到境内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也由境内工作单位及本人依规定参保缴费。
因此工资由境外支付、合同写海外总部,并不当然使境内单位无需处理。应将派遣安排、实际工作单位和期间列清,不因集团内部约定由另一方承担费用,就把对外法定义务全部忽略。
商业保单不能直接替代法定登记
第四条要求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为招用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境外派遣到境内工作的由境内单位办理。商业保险的承保范围和理赔条件来自另一种法律关系,一张商业保单不能自行替代这一登记和缴费要求。
企业可依法安排补充保障,但不能要求员工签字自愿不参加,就认定已排除法定义务。社会保险待遇、商业理赔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也不能在事故发生后只拿买过保险一句话全部结清。
双边或多边协议例外要查具体范围
第九条规定,有相关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协议国家国籍人员,其参保按协议办理。需要核具体协议、人员类别、适用险种、免缴期间和证明手续,不能仅因两国签过文件,就宣布该国所有员工终身免除全部中国社保。
一部分险种符合免缴情形,与其他险种仍应依法参加可以同时存在。境外商业保单也不等同于协议所需的原属国社会保险证明;具体材料和办理应按有效协议及经办要求核实,不照搬另一国家同事的结果。
把争议期间和险种做成对应表
江津企业实际聘用外籍人员时,可列身份及就业期间、境内责任主体、各险种登记缴费、协议和证明四栏,保存申报、缴费与正式反馈。人社部的证卡融合便利安排,不代表工作许可信息出现于社保卡后,所有社会保险登记缴费都自动完成。
已经产生争议,办法第八条保留调解仲裁诉讼及向行政、征收机构请求依法处理等路径,具体请求应按争议性质选择。律师可帮助核责任与资料,不承诺用一份境外证明即可免除全部历史费用,也不把依法参保解释为所有商业保险都没有实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