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患者在就诊机构又出现其他疾病,对方称这里只负责精神问题,一律不看身体疾病。是否违反义务,要查其他疾病是否属于该医疗机构诊疗范围、实际具备条件及处理经过,不能因为患有精神障碍就被无理由推诿,也不能据此要求任何机构完成其范围之外的一切治疗。
一、法律禁止的拒诊有明确对象
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患者身份不能成为排除正常诊疗的理由,诊断精神障碍也不使其他身体症状自然不值得检查。
先确认就诊的是医疗机构还是普通康复、咨询服务主体,再核其诊疗范围及有关条件。机构名称中含医院,与确有相应科室和诊疗范围不能只凭宣传判断;也不能把本条扩大成所有精神科机构必须开设全部专科。
二、查明拒绝究竟基于什么
保留症状反映、接诊、检查和机构答复,分清医学判断无需某项治疗、依法建议转诊,与仅因精神患者不好管理而拒绝不同。医生对方案有专业判断,但应基于真实病情和适用规范,不能把任何诉说都直接归因于精神问题。
患者有沟通困难时,可以结合监护人观察及客观资料,依法协助提供病史。家属不能替患者擅自加重症状换取优先,也不能因患者表达反复就放弃提交持续发热、外伤或其他可核实情况。
三、超出范围应核合理处理和衔接
确不在诊疗范围,或者相应条件不足的,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研究转诊、告知及必要救治义务。危急情形还涉及医疗救治的其他规范,不能只用不属本科室一句话就省略全部处理;具体责任仍须结合急迫程度和能力判断。
转诊建议应明确必要信息、已采取措施及资料衔接。家属按医嘱和实际情况及时寻求适当诊疗,保存过程,不为等待法律咨询延误就医。转院后发现重病,也不直接证明前机构所有判断必然有错,仍须调查当时可识别的情况。
四、住院管理不能阻断必要诊疗
精神科住院患者接受其他疾病治疗时,应协调必要的病历、用药和安全安排。患者原有精神科管理需要与身体疾病救治,应在专业规范下衔接,不能把非自愿住院理解为不允许任何外院会诊或依法转治。
是否需要监护人配合、医疗机构间如何交接,应按真实能力和适用要求办理。家属有权了解相应情况,但不能要求未经评估自行停掉所有精神科药物,以免产生新的风险。治疗变化应由有资质人员依法决定并记录。
五、索赔另须证明损害与因果
江津家属可整理诊疗范围信息、接诊记录、拒绝理由、后续治疗与费用,区分要求提供适当服务、纠正推诿和赔偿损失。赔偿仍需核责任行为、损害及关联,不能因服务态度差便按全部疾病费用索赔。本条解决的是不因精神障碍身份剥夺正常诊疗机会,具体治疗与责任都须落到真实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