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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执行裁定少了一个“驳回”,后续是另行起诉还是十日内复议

公证债权文书进入执行后,收到的裁定有两种看起来接近的表述: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以及驳回不予执行申请。前者与后者并非同一结果,也不是都向同一家法院提普通执行异议。应先读主文,再依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选择救济。

先确认法院究竟支持了谁的申请

依第十八条,被执行人基于法定公证程序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理由成立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前者使相应公证文书不能继续作为该部分执行依据,后者则没有接受被执行人的这项主张。

主文还可能只对部分内容不予执行;只有应不予执行的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才对整份文书不予执行。不能只看申请书标题,或将工作人员口头说申请没通过当成已经收到某种正式裁定。

已裁定不予执行,争议原则上转向实体诉讼

第二十条允许当事人就公证文书涉及的民事权义另行起诉;裁定部分不予执行的,可以就该部分争议起诉。同条明确,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法院不予受理。

这并不等于法院已经判债务不存在。债权人仍可能依法主张真实债权,债务人也可提出相应抗辩;需要重新以诉讼解决的是实体争议,不能把原公证不能执行直接写成所有本金、担保和已履行事项全部归零。

驳回不予执行申请,则有十日上级复议路径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自收到复议申请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撤销原裁定并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驳回复议。

应保存完整裁定及真实送达材料,明确被争议的程序事由和证据。十日不是从第一次咨询、网上查到法条或家属转发消息时统一起算,也不能因为正与对方商量便当然暂停。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申请人仍应依法处理现实执行事项。

不予受理执行申请,又是需要另外核对的一类

法院认为执行申请未满足受理条件,与已经审查后作不予执行裁定不同,规定另有相应复议及诉讼衔接。阅读时把申请执行的受理、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最后实体诉讼三层分开,避免凭日常简称误选工具。

可以交付一份文书与程序清单:写明裁定完整主文、针对范围、受送达人与日期、拟主张及法定接收法院。材料中如有多个结果,应逐一对应,不把更换申请名称当作延长已届满期间的方法。救济是否可用,取决于真实裁定类型及事实,而非哪种程序看起来更省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二十、二十一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2115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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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