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即使没有先在中国申请,也应核对事先保密审查要求。专利法第十九条以发明创造完成地点等法定条件为起点,不是只对已经拿到国内受理号的企业才适用。外观设计也不能不加区分地套进同一表述。
国内完成与申请人的国籍不是同一个条件
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应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不能仅因申请人是外资企业,或者拟用境外公司的名义提交,就自行推断可以不考虑。
项目由不同地区团队共同完成、技术形成过程有争议时,应如实整理研发地点、任务和成果记录,依法核验适用要求。不能只看最后修改文件的人在哪里,也不宜为规避审查事后更改研发说明或对外署名。
没有国内申请,不是跳过审查的理由
有的企业认为先在国外抢时间,再回国补申请即可。但法条并未以已经在国内申请为前提,真正需要确认的是是否属于在中国完成并拟向外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以及应遵循的程序。
委托境外代理、提交国际申请或通过其他渠道申报,也应核对相应制度。代理人愿意接收材料,不等于我国法定要求已自动满足;是否已申请、是否已完成保密审查,要看真实文件和结果,不能混作一个状态。
后果与其他保密义务分别判断
第十九条规定,违反其第一款向外国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不能把这一后果误解为境外申请一概当然无效,或者所有情形均自动构成某项刑事犯罪。
研发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利益或其他法定保密事项的,还可能存在另外义务;企业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保护也并不因办了专利审查而全部消失。向代理和合作方披露技术,应控制必要范围并采用合法保密措施。
用申请前清单减少时间与权利损失
江津企业准备海外布局,可先列技术类型、完成地点、拟申请国家和渠道、现有申请及审查状态,向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核实具体办理。涉及期限紧迫时,应及时协调程序,而不是用一句大家都这样办来代替法律判断。
保存申请文件、提交回执和依法取得的审查材料,使研发、对外披露和申报时间能够对应。法律审查的价值是让正确路线在披露之前确定,不能等技术已全部发出后,再靠补签内部承诺弥补此前未核的法定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