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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前已经为同项技术做了生产准备,后来授权就必须全部停产吗?

后来有人取得相关专利,并不意味着申请日前已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停产。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对特定在先制造、使用或必要准备,并仅在原有范围继续的情形,规定不视为侵权。成立时点与范围是关键,不是只要早听说过类似技术就有永久豁免。

早于申请日的是具体实施或必要准备

应核对专利的申请日及实际技术内容,说明此前已经制造什么产品、使用什么方法,或者完成哪些与制造、使用直接有关的必要准备。单纯讨论过一个方向、收藏公开资料或者写过商业计划,不能当然替代法定事实。

可将设计、试制、设备和材料采购、工艺记录等按形成时间对应,解释它们与相同产品或方法的关系。证据必须真实,不能在收到律师函后补做一套旧图纸、修改电子文件日期,试图把后来的生产倒放到申请日以前。

仅在原有范围,不是不限量扩大市场

法律允许的是法定条件下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企业扩大产线、增加实施方式或让完全无关主体共同生产,是否仍属于原有范围,不能只凭以前做过一件样品便一概肯定。

实际范围需要结合在先生产和必要准备事实评估,不宜用一个自定百分比或行业惯例作统一上限。权利人认为已经超出,应指出对应实施和差异;被指控方主张在先使用,也要把自己依据的范围说明清楚。

先用抗辩不能替代全部专利争点

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权利状态及其他法定抗辩,仍有各自审查路径。产品大致相似,不等于已经准确完成技术特征比对;有在先材料,也不等于专利一定无效。

同样,依法可以提出的特定不侵权理由,不会变成对他人商标、商业秘密或合同义务的全面免责。获取技术的来源和另有保密约定需要如实说明,不能用专利先用权四个字遮盖完全不同的争议。

收到通知后,先固定真实技术与生产时间线

江津企业可保存当前产品、技术版本、申请日前后生产及设备情况,将原始凭证交由适当专业人员与律师共同核验。涉及核心技术时注意合法保密,不为公开争辩而把全部未公开资料发上网络。

依法回复时,应明确自己究竟主张申请日前制造、使用还是必要准备,以及继续实施的范围。不能因有抗辩可能就承诺绝不停止任何行为,也不应仅因对方出示授权证书就放弃对真实在先事实的核查;判断要落实到时间、技术与范围三个层面。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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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