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任务进行表演,表演相关权利并非当然全部归个人,也不是演员从此失去表明身份和保护形象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四十条对职务表演作了分层安排。签署宣传或传播许可前,需先核表演是否属于该类、合同怎样约定,以及具体想使用哪项权利。
职务表演先看单位任务和真实关系
并非在某个舞台出现,或者主办方支付过报酬,就一概属于本条的职务表演。应核对演出任务、演员与演出单位的安排、合同及实际履行,不应把所有临时受邀表演者直接当作单位员工处理。
同一节目涉及作者、演员、演出单位、录音录像制作者等,不同主体可能各有权利。演员获得表演报酬,与他人是否已经取得相关作品或制品许可,并非同一个问题,不能只凭节目已由单位出钱,就包办全部权属判断。
表明身份和防止形象歪曲,演员依法保有
第四十条明确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单位依法享有其他使用权利,也不能据此将演员身份任意换成别人,或者把表演剪接成实质歪曲其形象的内容。
判断是否受侵害需对应具体使用、上下文和效果,不能把所有剪辑或宣传安排都说成歪曲。演员提出异议时,可保存完整原演出、传播版本和具体变化,明确自己的主张,而不是仅凭一个片段直接估算全部合作损失。
其他权利先从约定,无约定由演出单位享有
对其他职务表演权利,法律首先允许当事人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演出单位享有。不能把单位不曾单独支付一笔网络传播费,直接理解为该项权利必然归演员个人。
如果双方依法约定职务表演权利由演员享有,法律还规定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业务范围、具体使用及是否涉及其他权利仍应核实,不能将这一规则扩张成单位或合作方在任何商业用途下都可以任意使用。
对外签许可前列清权利层次
江津团队对接异地演出、宣传或平台传播,可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及具体使用分别制作授权清单。是谁有权许可、允许什么方式、如何署名及约定报酬,都应有实际依据,不能只让一位演员代表全部权利人签字。
演员与单位发生分歧时,先提供任务和合同,明确争议的是身份形象还是可约定的财产权利。清楚分层既能保护演员,也有助于单位安排合法传播,避免用谁出钱或者谁上台的单一标准决定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