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涉及犯罪或强制措施后发生伤亡,保险人不能仅凭存在案件,就不核原因地拒绝全部人身保险请求。保险法第四十五条针对因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伤残、死亡,同时规定交足一定期间保费后的现金价值返还。
不是只要被立案或被采取措施就当然免责
法条要求因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相应伤亡。是否故意犯罪、措施是否依法、是否存在抗拒以及与伤亡的因果关系,需要具体证据,不能仅凭新闻中出现被调查等字样替代。
若实际争议是疾病、意外或者其他独立原因,应按真实情况审查,不能自行补充为犯罪所致。保险人和申请人都应尽可能提交合法取得的相应文书、事故及医疗材料,明确哪些已被依法认定,哪些仍有待核实。
刑事结论与保险合同问题既关联也有区别
正式刑事文书可能对相关行为有重要证明作用,但保单主体、保险期间、给付条件及本条具体因果仍须核对。不能把对某一人的刑事处理扩大成其全部亲属的保险权利消失,也不能只因家属未参与有关行为便跳过依法可适用的除外。
对证据有疑问,可以针对具体事实和时间提出核查请求,不能隐瞒、伪造事故原因来避开条款。调查中的猜测不应被当成最终保险责任结论,正式核定应说明依据和理由,方便申请人据实提出异议。
交足两年以上的条件看真实缴费
第四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保单出具已有两年,与实际上是否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不宜未经核查就画等号;缴费方式、收据和保险合同应相互对应。
返还的是按合同确定的现金价值,不是保证退回全部保费,更不是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也不能因保险人主张不给付死亡保险金,就一句话否定法条所规定的现金价值处理,应分别核条件、数额和有权受领者。
请求材料将事故和金额分列
家属可整理保单及批单、真实缴费、相关法律文书、事故和医疗资料、保险人的核定通知,分别说明是否符合免责条件及现金价值如何处理。实际取得材料应依法办理,避免向不明中介支付所谓疏通费用或泄露账户验证码。
江津读者涉及异地事故时,可通过正式渠道确认文书和办理主体,依法在相应程序提出请求。合同中的其他争议另按具体规则处理,不用一笔现金价值返还证明保险人已经认可全部给付责任,也不把不给付的决定直接理解成对所有投保利益一并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