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与部分债权人签还款协议,能据此终结整个破产程序吗

债务公司与几家大债权人谈妥折扣还款,便要求法院把整个破产程序结束,小债权人却未签字。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允许受理后自行达成协议并请求认可终结,但前提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协议。金额占大多数,不等于主体已经全部同意。

全体债权人与部分大额债权人不同

应结合真实债权审查与程序资料,核对债权人范围、债权状态及协议参加主体,不能只根据企业自己制作的欠款名单认定全体。已知存在争议或未完成核实的债权,也应依法说明处理,而非先删除名单上的不同意见者。

某债权人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审查授权及处分范围;关联公司同用财务人员,也不能代替每家真实权利人的同意。已经转让、部分清偿或存在继承承接的,均须把权利主体接续核清,避免协议与真实债权结构不一致。

自行协议与法定和解表决不是同一门槛

第九十七条对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规定出席有表决权者过半数且代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等条件。第一百零五条则是全体债权人自行协议的认可终结路径,不能挑选前者多数门槛,来省掉后者要求的全体同意。

如确有无法达成一致的主体,应依法研究适用其他程序及其完整条件,而非在协议标题写上“破产和解”就自行切换规则。普通民间还款协议、执行和解和破产法定和解,各有不同参加人及法律效果,不能仅凭用了和解二字混用。

达成协议后,还须请求法院裁定认可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可以请求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不是各方最后一人签字当天程序自动结束。协议、签署和授权、债权范围及具体处理方案应真实提交,不能先擅自撤回管理人控制财产或恢复个别执行。

法院受理、认可及终结的具体状态,应以真实裁定为依据。债务人对外称已经谈好、不再破产,不能代替法定程序;债权人也不宜因谈判中的口头承诺就放弃申报、异议或其他本应及时办理的事项。

协议要能落实每项权利及履行衔接

债务金额、支付、财产返还、担保和已在诉讼执行中的事项,应按各自关系说明。全体同意的协议不等于可以损害案外人既有权利,也不会使违法转移财产或虚构清偿获得效力。未到付款日、已经履行和存在争议的部分,应能分别核验。

债权人可核自己是否真实参与、代理是否有权、协议是否覆盖本项请求、法院是否已经认可。对债务人而言,需要的是完整、真实、可实施的全体安排,不是把少数大额债权人的签名当成对所有人的替代授权。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