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只付过部分款项便无法继续,债权人提出恢复原债权,同时要求下一轮分配仍先给自己。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并非将过去履行全部推翻:调整承诺失效、已受清偿有效、未偿余额和同顺位追平规则,需要放在同一份计算中处理。
先依法终止计划执行,不能自行宣布失效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裁定终止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某一期付款迟到,应核真实履行、计划约定和程序,债权人不宜只凭内部通知就认定法院已作出该裁定。
提出请求时可说明批准计划、应付节点、实际付款与不能继续的事实,保留催告、报告和回复。是否已经具备法定情形,由有权程序审查;不能借“恢复原债权”要求企业在其他债权人之外私下先给自己补齐。
减免承诺失效,不等于已经收到的钱必须全退
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后,债权人在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承诺失去效力;因执行计划所受清偿仍然有效,未受清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应按合法债权及实际履行计算余额,不能把原总额重新全部申报而隐去已收款。
现金、抵偿或其他计划履行方式应逐笔核对其法律性质和价值。账面写过预计兑付,不等于已经受偿;实际已经履行的,也不能只因后来计划失败便假装从未发生。争议款应说明依据,不以单方记账决定全部债权。
同顺位其他人尚未追平,不能继续抢先分
第九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已因计划受偿的债权人,只有其他同顺位债权人达到与自己相同的清偿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这是继续分配的限制,不能误写成原来所有人必须收到同一个金额。
例如同顺位甲已受偿比例较高、乙较低,之后的分配须依法衔接追平规则,而非让甲因为催得早就继续领先。实际比例应根据依法确认的债权、已清偿及可分财产计算;这不保证乙必定足额追平,也不把不同顺位债权全部混在一起。
为计划执行设的担保,不因转清算当然消失
该条明确,出现相应终止执行情形时,为重整计划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需查真实担保文件、主体、范围和已履行情况,不因为计划转入破产,就让担保人一律免责;也不能由一句继续有效推成任何人都对全部旧债承担无限责任。
债权人可将原债权、计划调整、已受偿、恢复余额及同顺位比例分别列明,向管理人说明并在分配方案中核对。这里处理的是重整执行失败后的法定衔接,与计划仍在执行时追究原保证人、普通执行和解恢复执行,具有不同程序和分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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