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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批准后仍让管理人代经营付款,执行主体与移交怎样核清

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供应商仍把所有付款和经营指令都交给管理人,认为管理人既然以前接管企业,就应一直负责到最后一笔款付完。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九十条区分计划执行与监督。对外交易和计划清偿,应先核当前由谁依法作决定、谁具有相应授权。

计划由债务人执行,不因曾接管而永久改变

第八十九条明确,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法院裁定批准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向债务人移交。管理人此前接管、签过合同或管理账户,不能单独证明其在批准后仍可不受限制地代企业订货、借款、处分资产。

企业应衔接财产清单、账户、印章、合同及营业事务交接,避免内部人员以尚未收到全部纸质资料为由否认所有责任。外部交易者也应核具体移交状态、有效授权及计划要求,不能只根据名片上写管理人就向其指定的任何账户付款。

监督权与日常经营决策不能混同

第九十条规定,在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执行;债务人应报告计划执行和财务状况。监督不是替企业承担全部经营义务,也不等于债务人可以拒绝提供账目、只在到期时通知管理人没有钱。

计划可能对重大经营事项、资金使用或报告作具体安排,应结合合法有效内容核查。管理人提出监督意见、核对履行进度,与其是否能代表公司作出某项对外承诺是两回事。对合同签署或付款权限不明的,应取得对应决定与授权,而非让双方各自猜测。

批准后的新交易,与计划内旧债分账

供应商一方面有计划安排的旧货款,另一方面继续向企业供新货,应分别确定义务来源、付款人、期限和计算。不能因为同一家企业、同一生产线,就将新增货款不经核查自动套用旧债折扣;也不能把旧债包装成新交易要求优先立即清偿。

对方由谁签收、确认采购和付款,须联系当前有效权限。保存订单、交付、发票和收款,注明是履行计划还是新增业务。管理人抄送过邮件,不当然构成其对新交易承担个人付款保证,更不能由此编造政府或法院兜底。

先核三项状态,再选择具体请求

取得批准裁定及计划,确认计划执行义务;查看移交和当前公司授权,确定合同与付款沟通主体;核监督期及报告要求,确定应向谁反映执行问题。这三项并行,不能只问法院是否已经结案。

债务人拒不执行或无法执行计划,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按第九十三条处理,但并非给管理人发一条催款消息就自动转清算。公司、管理人及交易相对人都应按当前法律角色办理,既不能把监督责任扩大成全部债务代偿,也不能以事务已经移交为由掩盖仍应依法报告和执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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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