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已进入执行阶段,供应商才发现自己没有申报旧货款。此时既不能认定债权必然全部消失,也不能绕过计划马上要求公司按原额付款。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对未依法申报债权,分别规定执行期间与执行完毕后的行权安排,应先查清债权及程序现状。
先辨未申报,还是申报后存在争议
取得受理公告、债权申报记录、签收及债权表,确认自己是从未申报、材料待补,还是已申报而金额、性质有争议。管理人没有回复一封邮件,并不当然证明债权未申报;在原诉讼中提交过材料,也不当然等于已依法向管理人完成申报。
货款是否真实发生、受理前后债务、已付款及权利主体仍需核对。法定行权安排不会使虚构订单取得债权,也不会把重整中新增经营债务一律改成受理前旧债。先分清适用对象,再判断是否受本条限制。
计划执行期间,不得绕开安排单独行权
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及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未依法申报的债权,在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不能因自己没有参与、没有看到草案,就自行要求企业跳过计划给自己全额清偿。
应向管理人及债务人说明发现的债权、提交真实基础材料,依法明确核查路径。该项联系不是已经取得即时付款权,也不宜把原执行申请反复提交当作规避限制的办法。公司主张仍在执行计划,也应提供真实批准及执行资料,不能只拿重整两个字无限期拒绝说明。
执行完毕后,按同类债权条件处理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允许在计划执行完毕后,按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这里保留的是相应条件下的请求,不是因为晚申报反而获得优于已申报债权人的全部原额。
应核清债权类别、计划对同类债权的比例、支付方式与其他条件,再计算合法可请求部分。例如同类普通债权接受了分期及减免,不能把原发票金额不作调整直接等同于计划后可索款;具体性质有争议,也不能仅凭债务人的分类单方面结论确定。
执行完毕,要有对应程序与履行事实
法院批准计划时会终止重整程序,但不等于批准当日所有计划付款已经完成。管理人监督期限届满,也不能直接代替计划实际执行完毕的判断。应查看批准裁定、计划、履行及相关报告,而非只凭登记信息中的一个结案状态推算。
该规则与破产清算中的补充申报、已经分配部分不补分等安排不同,不宜机械混用;对保证人等其他主体的既有权利,也须按其自身规则另查,不能一并推定延期或消灭。保留债权证明、程序节点和同类条件三方面材料,才能说明目前能做什么,以及将来请求应受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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