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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金额还没确认,怎样申请临时确定表决债权额

债权人按时申报,却因数量、利息或担保争议尚未确定金额,债权人会议已经临近。是否只能完全退出本次表决?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行使表决权,但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除外。临时参与表决与最终债权确认并非同一结果。

申报、核查和有权表决是不同节点

依法申报的债权人是会议成员,可以参加会议;债权尚未确定时,表决权另受第五十九条限制。不能把管理人收下申报材料,或者会议签到成功,直接理解成自己申报的全部数额已被认可并可以投票。

也不应把尚未确认误写为债权不存在。第四十七条允许附条件、附期限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申报,债权表核查和有争议时的确认程序则有相应规则。程序中暂不能行使表决,不当然取消依法提出及证明债权的机会。

临时确定应围绕本次会议提出具体材料

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说明会议事项、债权形成、申报和争议状态,提出为行使本次表决权临时确定数额的具体请求,附现有合同、履行、付款、裁判或其他证据。不能只要求法院按自己希望的最高数额预先分票。

争议部分与无争议部分宜分别列明,让法院看到目前哪些能够核实、哪些仍需审理。法院是否能够临时确定,需要根据案件材料判断;法律没有保证只要递交申请就当然获得相应票数,也没有让债权人自行宣布临时金额的权力。

临时数额不代替最终确认和分配

第五十九条的临时确定,是为行使表决权服务,不能据此宣称已取得同额生效债权确认裁定或可以立即领取分配款。最终债权是否成立、性质及数额,仍须走核查和争议处理程序。

如果对债权表不服,应另外管理有关异议及诉讼、仲裁节点。等待临时表决安排,不意味着确认争议的期限普遍暂停;也不能因为本次没有按申报总额计票,就省略对实体债权的继续证明。

委托投票也不能绕过资格问题

债权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出席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但代理人的授权只解决由谁行使权利,不会把未确定债权自动变成已确定债权。代理文件应写清会议及权限,票数和债权额仍依合法资格与实际决定核对。

此外,担保债权对不同议题的表决限制、重整计划分组等另有规则。临时确定数额不能被当成免除这些限制的通行证,更不能保证某一方案只要自己投反对票就无法通过。

江津企业可以同时管理两份进度

一份记录债权确认:申报内容、管理人意见、争议及相应程序;另一份记录会议参与:通知、议题、临时数额请求、法院反馈和授权。两者相互关联,但不能以一张会议投票表替代完整债权证明。

收到会议通知应及时行动,不等开会当天才第一次提出金额未定的问题。最终应确认的是本次是否可以表决、按何数额及哪些事项行使,而非把临时程序包装成确定回款金额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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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