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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能直接继续分配给普通债权人吗?

企业破产后仅剩少量财产,供应商希望赶紧按货款比例分掉,管理人却提出还需支付诉讼、保管和履职费用。江津债权人应先核费用性质与可用财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财产不足的处理有专门规则,不能把普通货款分配比例直接用于所有支出。

一、先判断是不是法定破产费用

第四十一条列举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费用。名称叫管理费,并不当然属于该范围,应核真实工作、必要性、依据及金额。

公司受理破产前欠原顾问的咨询费,与管理人依法履职发生的费用不同。原负责人为个人争议发生的支出,也不能仅因发票写公司名称就自动转成破产费用。债权人可以要求对具体项目说明,而非笼统认定管理人不能收任何报酬。

二、共益债务与普通旧债也须区分

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继续履行双未履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定情形产生的共益债务,另有继续营业工资社保、履职或财产致人损害等项目。须逐项符合条件,不能把受理后收到的每一张发票都升格为共益债务。

受理前已经完成交货、仅待付款的货款,不能因为供应商后来再次催款就改为共益。新供货则核谁要求、管理人安排及实际履行,明确与旧账分开。不当优先会直接减少其他债权人的清偿来源。

三、财产不足时有先后与比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以清偿两者总和时,先清偿破产费用。不是一概把两类混在一起按相同比例支付,也不是普通债权先拿走剩余现金后再讨论程序费用。

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时,依法律按比例清偿。具体分母、金额和所属类别应能核对,不能只让最先开票的人先取全款,再对后来同类项目说无财产可分。担保财产及其负担涉及的规则还须结合具体情形分析,不能把所有专门权利直接抹平。

四、不够破产费用应依法申请终结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由法院依法裁定。管理人不能仅发一条群消息就自行宣告全案已结束,也不能无依据要求普通债权人必须用个人财产无限垫付。

存在第三人合法垫付、追收财产或其他继续程序的具体依据时,应如实说明并依法处理。不能为维持程序把没有实际希望收回的账款写成确定现金,也不能为了早终结而隐去已查明可追收财产。

五、异议要针对账目和法定分类

债权人可整理资产余额、费用清单、工作成果和支付记录,具体提出哪项不应列入或金额何以有误,依法行使监督及救济。终结后是否发现可依法追加分配的财产另有条件。核清费用及共益债务,是确定真实可分配基础的一步,不是保证所有债权都会足额获得清偿。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