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款附带利息,破产申请受理后,不应继续像普通催款函一样把利息一直累计到申报或分配当天。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债权在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债权自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两个效果要分别核算,也不能扩张为一切主体、所有法律关系同时停止。
核对的是破产申请受理,不是传闻停业日期
公司提出申请、法院收到材料、法院裁定受理和管理人公告,发生时间可能不同。债权人应查真实受理裁定,而不是把工厂停产日、老板称准备破产的聊天日或第一次开会日当作同一节点。
其他程序被称作预重整、清算准备或者债权协调时,也不能不核法律状态就直接套用第四十六条。日期错误会影响金额及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应把依据附在计算表中,让本金和利息均能追溯。
未到期视为到期,不代表允许任意新增违约费用
合同约定以后付款的债权,因破产受理发生法定到期处理,有助于在程序中统一处理债权,但不应因此把尚未真实形成的全部未来利润都当成欠款。
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是否成立及如何计算,需要分别检查真实合同与法定规则,不能把付款计划表上所有未来数字直接合并申报。已清偿的部分、付款对应项目及重复列项,也应先行剔除。
停止计息不等于此前合法利息被全部免除
应将受理前能够依法成立的本金及利息分别列明,说明起止、利率、金额和依据;受理后的继续计息不能直接沿用旧表。管理人接收申报,不等于已经确认全部利息,更不等于该部分必然与本金一样全额受偿。
同一债权另有保证人、共同债务人或其他担保安排时,对这些主体能主张多少,需按各自规则和具体情况处理。不能仅凭债务人破产,就不经审查宣布任何保证人全部免责;也不能在不同主体处合计取得超过依法可获清偿的金额。
申报表与其他程序的余额要保持对应
江津供应商可以列受理日、原本金、各次收款、受理前利息及停止后的调整,保存合同、流水与裁定。已有诉讼或执行文书的,应说明尚欠余额与计算差异,不将判决总额原样照抄而忽略后来已收款。
对管理人核减金额有异议,应提出具体法律和计算依据,依法核对确认及异议程序。破产计息规则改变的是程序中的债权处理,不是让当事人凭一个公司经营困难的消息就任意提前索取或取消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