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承诺免费增加一项工作,后来以人工材料成本上涨要求加价,不能只以免费就说承诺随时可撤,也不能只因签过字就忽略后来真正新增的要求。应确认承诺是否纳入原合同、免费范围是什么,以及成本变化是否属于依法可调整的情形。
免费项目可能是整体交易的一部分
报价、谈判和补充文件可以说明新增工作是否为了换取合同签署、其他价款或履行安排。整体交易中的优惠与独立赠与不宜混同,不能简单套赠与尚未交付便任意撤销。
反过来,仅有现场人员口头答应帮忙,还要核查其权限、具体工作和对方是否有合理信赖。承诺写得不明确,应结合有关文件及履行解释,不让一方事后把一项小调整说成无限免费工程。
原范围与后来改变必须分开
列明承诺时的图纸、工程量、材料和工期,核对后来新增了什么。业主改变功能或增加数量,可能需要另行确认价款;施工方只是发现自己原来估价低,则不自然转为业主追加义务。
已经明确涵盖的必要配套,不宜在施工过程中逐项拆成新收费;客户后来要求超出原范围的内容,也不应只用最初一句免费概括。双方可把无争议原范围与真实新增部分分别确认,避免所有工作因一个总价争议停摆。
普通成本上涨不当然适用情势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有特定条件,并非所有材料、工资涨价都可据此改价。市场正常变化、签约时可预见风险与依法达到相应程度的变化,应具体区分,不能拿一张涨价通知直接要求全额传导。
确有法定调整基础的,应依法协商或采取相应程序,不能单方宣布原约定作废。因谁延误导致采购成本增加,也可能影响责任,需要时间线和真实采购资料,而不只比较两个日期的市场报价。
质量和结算不应被相互绑架
免费承诺并不当然免除依法应有的质量义务,施工方不能说没单独收钱就可降低标准;客户也不能以免费为由拒绝履行自己应做的配合。涉及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的要求,仍须依法落实。
施工方已部分完成的,应记录工程量、状态和实际条件。若双方最终依法解除或变更,结算要区分已履行、可转用材料及真实损失,不把所有成本都当作新增价款重复请求。
报价时尚未选定品牌、数量只作暂估的,还需核对免费承诺是否附有清楚条件。不能把已经说明的暂估当固定包干,也不能在履行后才补称有隐藏上限。会议纪要应记录双方确认的版本和保留意见,避免技术讨论被误当成费用变更。
将承诺和变更写成可核附件
江北企业办理工程协商时,可按原免费清单、授权、实际工作、后续变化和费用依据整理。补充协议宜写明新增内容是否代替原承诺,价款和工期怎样调整,而不是只写双方同意加价一个总数。
未能一致的,依法保留意见并寻求解决,不倒签签证或补造对方同意。先确定原承诺的法律位置,再区分真实新增和普通经营风险,才能判断加价请求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