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计价鉴定中发现甲供设备未被单列,不能直接把全部设备采购价从结算额中再扣一遍。先核对合同总价和鉴定范围是否已经排除设备本体价款,再区分安装、调试、保管及其他约定费用。设备由发包人采购,不等于与该设备有关的所有施工工作都没有价款。
从合同价格口径开始找差异
调取合同清单、甲供设备范围、报价说明和变更文件,确定固定总价或单价包含什么。安装项目中是否已经含设备本体价、某项设备是否后来由乙供改为甲供,都需要对应形成时间。只看设备采购发票金额,通常不能说明鉴定总价已经多算同样数额。
| 事项 | 应保存的材料 | 要回答的问题 |
|---|---|---|
| 设备本体 | 采购合同、清单和交接资料 | 由谁采购,是否已在合同价中列入 |
| 安装调试 | 计价子目、施工记录和验收材料 | 相关工作由谁完成、计价是否另列 |
| 结算调整 | 变更指令、甲供扣款表和已付款台账 | 是否已有一次扣减,再扣会否重复 |
先辨别遗漏,还是在另一处已经计入
鉴定报告未单列甲供设备,可能因委托范围只含安装,也可能采用综合子目已经包含部分费用。应要求对照具体子目和计算底稿说明,不以报告中没有甲供两个字就认定全部错误。相反,设备本体价已经计入而没有相应扣减时,应提出清楚的项目和依据。
例如甲供设备按交接数量领用,实际安装数量少于交接数量,还需查余料、损坏、退回和保管安排。这既涉及数量,也可能涉及合同责任,不能由造价人员仅按领用单推定所有设备均已安装合格。
对鉴定提出异议时附一张核算表
逐项列设备名称、对应合同清单、鉴定子目、认为重复或遗漏的金额、支持材料及请求说明。对尚缺底稿的,指出需要核对的具体项目;对计价依据有争议的,说明合同约定与报告采用依据的差异。避免只写请扣除全部甲供材料费而不说明已有计算。
鉴定机构根据审理委托范围进行专业判断,合同解释、签证效力和谁应承担损失等问题,仍需相应事实和法律审查。补充说明、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条件不同,不能为修正一个计算项目就当然要求推翻全部报告。
对账与诉请保持同一口径
在已确认结算额中扣过的设备款,不能在付款余额中再次扣除;承包人已经承担的合理安装等价款,也不能因设备为甲供就全部抹去。将无争议项目和争议项目分别列出,有助于避免局部计算差异拖住全部结算。
原江北区域项目同时涉及发包人自采设备和承包人采购材料时,可按采购、交接、安装、结算四个环节分别编号。现场设备所在位置不决定价款归属,最终要与合同计价口径及实际履行材料相互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