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双方按楼层或月份办理了过程结算。到工程竣工时,发包人又要求把已确认部分全部重新审价,承包人能否拒绝?财建〔2022〕183号通知明确,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关键是此前形成的究竟是过程结算,还是仅供暂付款的计量审批。
过程结算需要约定周期和确认内容
通知第二项针对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计算、确认并支付价款,范围可以包含变更、签证、索赔等。
合同宜说明节点、资料、确认权限、计量计价方法、支付及保留争议。名称叫月报,并不必然只是临时资料;文件叫结算,也不一定已完成双方确认。应以真实约定、内容和履行为依据,不能为了阻止审核临时改写旧表标题。
无争议不是由一方单独宣布
承包人提交全部申报额,发包人只确认其中一部分,应区分已确认价款与尚存争议。收到文件没有立即反对,也不能未经具体约定和证据就推定接受全部金额。过程结算所需双方确认,与一般申请签收有不同作用。
有权人员在明确范围内签认,应保留附件和版本。确认工程量却保留单价争议,不能被解释为价款全部结清;只同意先支付一笔暂付款,也不自然等于认可所有项目的最终计算。把确认范围写清,比日后争论一个印章更有效。
竣工汇总应衔接已有确认
通知规定,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进入竣工结算,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目的在于避免所有事项留到最后重新计算。
竣工结算仍需汇总未结周期、剩余变更、依法应处理事项及已付款。不能把原则不重复审核理解为无论出现伪造、重复计量或其他有据的效力问题,都永久禁止依法纠正;但提出重审的一方应说清具体项目和依据,不能只因更换负责人便要求全部从头压价。
与进度付款和最终结清分别辨认
普通进度支付可能基于暂估量,后续依约调整;过程结算则应查是否已就相应周期的价款作出确认。两者可能在同一文件中衔接,也可能完全不同,不能一律因尚未竣工便认定以前全部没有约束力。
同样,已确认若干周期不等于整个工程已经最终结清。未结算项目、质量保证金及保留索赔应另列,不用一句过程结算完成,顺带抹去从未达成一致的其他请求。对方付款时附全部清偿字样,应核与事实和既有保留是否一致。
对重审要求提出可核对的回应
承包人可以提交合同中的周期约定、双方确认文件、对应工程和已付明细,要求说明拟重审的范围与原因。确有错误的,针对错误核算;未说明依据的,不必把全部确认材料重新改成单方申报状态。
该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该日起签订的工程合同按通知执行,不能只因项目现在竣工就忽略订约时间。争议解决时,提出已经确认多少、尚欠多少及哪些仍待处理,比笼统要求法院宣布任何审核都不许开展,更能形成具体可执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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