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争议进入商事仲裁,并不表示仲裁庭就能自行强制进入对方仓库、扣取设备或锁定系统数据。现行仲裁法区分仲裁中的证据收集与依法申请证据保全。担心证据将灭失时,应明确对象和紧迫性,按有权机关的程序处理,不能把仲裁通知当作自行搜查的许可。
自愿提供、仲裁收集与强制保全不同
当事人应依法为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收集。对方依法配合提供、仲裁庭在权限内调查,与通过国家强制措施保全资料,性质并不一样,不能只用都在取证概括。
仲裁庭要求提交合同、账册或现场材料时,当事人应按真实情况回应。认为不在自己掌握或涉及其他合法限制,应说明依据,不能因仲裁庭不具有法院同样的强制权,就认为拒不配合任何证据程序都绝无后果。
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应及时具体申请
现行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由仲裁机构将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申请人需要说明证据是什么、在哪里、由谁控制及为何日后难取,不能只写对方可能毁证就要求保全整个企业全部资料。
现场将拆改、电子记录将覆盖等,应提供与本案相关的具体线索,申请范围与待证事实相对应。证据保全不等于法院已经认定自己胜诉,也不等于可以借机取得对方所有商业秘密。
提出申请后,不自行实施强制措施
是否采取及怎样采取保全措施,由有权法院依法决定和实施。申请人不能凭已提交申请,就擅自撬锁、搬走实物或远程控制系统;即使认为材料关系重大,也不得用违法取证代替正式救济。
证据涉及第三人、异地或涉外仲裁时,适用法院与具体程序还需要依法核对。现行法第七十九条对涉外仲裁证据保全规定提交证据所在地中级法院,不能套用一个所有案件通用的级别与地点。已取得的材料应按证据审查程序处理,保存原始状态,不能挑选或改动后再称原件。
请求要能落实到工程争点
合川工程当事人可按材料批次、签证、设备运行和结算数据等列证据清单,标明各项拟证明的事实、位置及风险。能依法先保存自己持有的照片、送达和交接资料的,应及时完成,不只等待对方配合。
仲裁程序、保全与实体请求要同步关注相应期限和正式告知。合法有效的取证方案,是把实际证据风险及时交给适当程序,而不是将一份仲裁受理通知解释成可以强行接管对方现场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