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约定提前完工可获得工期奖励,发包人为赶开业先使用了部分工程,承包人据此要求按提前使用日期发放全部奖金。实际使用可能影响某些工程日期争议,但不能不看奖励条款就一律视为奖励条件实现。合川施工双方应将合同奖励节点、实际完成范围和竣工日期规则分别核清。
工期奖励首先是具体合同安排
明确奖励究竟针对全部竣工、特定节点交付、满足开业条件还是通过某项验收,以及起算日、扣除顺延时间和计算方式。只说提前一天奖一笔钱,却没有说明提前于哪个基准,容易把不同事件当成同一个完成日。应连同招投标文件、补充协议及合法有效的调整一起解释。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释和诚信履行的规定,要求结合条款、目的及履行情况判断。奖励与赶工措施费也可能不同:后者未必以提前完成为唯一条件。不能在结算时临时将原来约定支付的赶工投入改称只有获奖才给,也不能把同一笔投入重复计入多个项目。
提前使用要说明用的是哪一部分
发包人接收了一层开业,其他楼层仍在施工,与整个合同范围已经达到奖励条件不同。保留实际使用时间、区域、开放状态以及承包人仍在实施的工作,对照合同约定的节点。物业或招商人员领取钥匙,有时只为进场准备,不一定证明全部项目正式使用,更不等于有权确认奖励金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九条对竣工日期争议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应核本工程是否具备相应事实、范围和转移占有时点,不能把任何人拿到局部门禁卡都直接等同全部工程转移占有。这些规则解决的法律问题与奖金条件可能不同,不宜把一个日期结论机械替代所有奖励约定。质量保修及法定安全责任也不能因支付奖金就一并排除。
发包人自身行为对条件的影响另行评价
若奖励要求某项配合或确认,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阻碍、迟延后再以未完成为由拒奖,应具体审查协作义务和对完成节点的影响。承包人也须说明自己已经具备的履行条件,不能把正常审批、真实质量整改都解释成对方恶意拖延。
若发包人要求新增工程、改变顺序导致工期变化,应保存指令、工作量及影响路径,核奖励基准是否随合法变更调整。不能只提供一张总进度表就把所有延误归到对方;也不能只因项目最终按时开业,忽略部分工程为临时措施及后续返工所付出的真实代价。
结算表要分别列出节点和款项
可按原定节点、依法或依约调整、实际完成证据、争议原因和奖励计算逐项说明。工程日志、验收或交付资料、现场使用、变更确认与双方沟通应能相互印证,不用事后补造的日期统一所有文件。已支付部分款项的,说明属于奖金、赶工费还是其他工程款。
协商不一致时,围绕具体条款和完成事实依法主张,不宜以扣下全部工程结算资料或停掉已交付设施施压。奖不奖励的判断应能回答奖励的是哪项成果、何时达到以及金额如何形成,而不是只争论谁先拿到了钥匙。这样才能使激励安排与真实工程履行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