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中没有单列临时设施拆除费,承包人认为是新增工作,发包人则说措施费已经包干。能否另计,不能仅因结算表没有这一行就判断漏项,应核对原施工范围、措施费包含内容和后续指令。合川当事人可先把“原来应做什么”与“后来新增什么”逐项比较。
没有单列,不必然说明未包含
施工合同、清单、计价说明、施工组织安排及约定的包干风险,应共同审查。某项拆除可能已经包含在临设设置和退场义务中,也可能因发包人新增要求或改变范围而超出原约定。不能只看费用名称相近就认定已经覆盖,也不能把每个未单列动作都自动转成新增签证。
合同采用固定价格时,还需遵守相应约定和法律规则。原合同范围内成本高于预计,与发包人另行要求拆除新增设施,事实基础不同,不能用同一个“发生了支出”理由要求调整全部价款。
新增指令要说明对象、原因和权限
整理原设计或现场方案、临设交付状态、变更通知和具体拆除要求,说明是谁在何时提出、涉及哪些数量和方法。监理或现场人员签认已完成工程量,与有权代表发包人同意新增价款,证明的事项可能不同,需结合授权和合同核对。
| 事项 | 应保存的材料 | 要回答的问题 |
|---|---|---|
| 原范围 | 合同、清单、措施费及退场安排 | 原包干已经包含哪些拆除义务 |
| 新增事实 | 变更、指令、现场及权限材料 | 哪些工作因后续要求增加 |
| 实际成本 | 工程量、人工机械及处置凭证 | 主张金额怎样形成,有无重复 |
拆除工程量与费用计算不要混为一项
即使确认多做了工作,采用合同已有单价、类似项目、实际合理成本或其他计价方式,还需依法依约分析。已在措施费、变更、索赔或废旧材料处置中得到补偿的部分,应列明扣除;取得的可归属残值,也不能在计算中无说明隐去。
若只是发包人口头要求赶工拆除,仍应尽早补充真实过程确认和通知,保留影像、进场与作业记录。事后签认应注明其实际形成时间,不能为通过结算倒签不存在的原始签证。
提交结算时,给出可回应的差异表
每个争议项目分别列原范围、变化、权限依据、数量、计价及已计入项目。发包人认为措施费已包含的,应指明具体条款及覆盖关系;承包人认为新增的,也应解释为何不是原有退场义务。双方先核定可确认部分,不宜因一项拆除费用未决就不加区分地否认全部结算。
本文不假设合川项目一律采用某种定额或费率。是否另计以及金额,最终依真实合同、工程范围和证据确定,不能仅凭“漏列”或“包干”两个词完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