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人与境外银行和解,反担保备用信用证为何仍未自动消失

最高法2026年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典型案例一,涉及中国电工菲律宾工程。江苏银行向境外银行开出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境外银行另向工程受益人开备用信用证。后来境外银行与受益人付六百万美元和解,又向江苏银行索取该款及利息,中国电工以欺诈为由请求止付。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涉工程位于菲律宾公开案例研究;供涪陵读者参考
案号
(2020)最高法商初2号
审理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国际商事法庭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建设工程与工程款

两层银行承诺需要分别识别

最高法2026年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典型案例一,涉及中国电工菲律宾工程。江苏银行向境外银行开出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境外银行另向工程受益人开备用信用证。后来境外银行与受益人付六百万美元和解,又向江苏银行索取该款及利息,中国电工以欺诈为由请求止付。

最高法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未支持请求,一审案号为(2020)最高法商初2号。案涉工程在菲律宾,由最高法审理;不是涪陵裁判或本所案例。2026年为典型案例发布时点,不能据案号推测未披露的具体判决日。

备用信用证名称没有直接决定适用规则

法院结合两份文本具有担保功能、见索即付等,认定属于中国法下独立保函,适用相应裁判规则。不是任何叫信用证的文件都无条件采用同一套规则,应先看功能、单据、最高金额和独立承诺。

在跨境工程中,基础施工、对受益人的担保和银行之间反担保涉及不同当事人。只拿施工合同的一项违约争议,不能直接替代各层承诺及适用规则的审查。

放弃索赔有对价,不等于无条件撤销

公开裁判指出,受益人在和解中放弃对境外银行索赔,是以境外银行支付六百万美元为前提,并非单纯撤销索赔。和解解决的是第一层备用信用证问题,不涉及反担保备用信用证。

因此不能从受益人已不再追第一层款项,跳到境外银行也不可能依反担保受领。需要阅读完整和解、付款及反担保文本,确认各项权利究竟因何消灭或被保留,而不是只摘放弃索赔几个字。

拒付通知和反担保独立性都进入理由

法院还核查江苏银行没有按适用交易规则通知拒付,因而承担相应付款义务。每层保函的交单、审查、通知与期限均须独立记录,不能以银行之间正在谈判便假定所有期限暂停。

独立性也不是允许虚构索赔。主张欺诈仍可按法定具体情形举证,但不能仅因境外银行为解决另一层争议达成有对价和解,就自动推定其反担保索赔是欺诈。

工程企业可先绘制义务对应表

列出申请人、各层开立人和受益人、金额、单据、到期及适用规则,再附各次索赔、拒付、付款、退回与和解。公开案中曾有约七百三十万美元付款及返还,这与后来六百万美元请求不能混成同一笔余额。

涪陵企业承接境外工程时,宜在签约前即核反担保结构和通知责任,出现争议后逐层分析。该案解释特定担保功能与和解范围,不表示所有备用信用证都可无条件兑付,更不能仅凭工程结算已和解便认定全部银行承诺同时结束。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