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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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工程进度款已审批但约定暂扣质保金,完工前是否可以要求释放

奉节工程进度款已经审批,发包人仍按约暂扣质量保证金,承包人能否要求完工前释放,不能只凭“款项已审批”判断。应先确认扣款性质、合同预留方式、有无同时存在的履约保证金或质量担保,以及实际预留是否超过规定和约定。质保金不是发包人可无限扩大的一般扣款池。

审批金额与实际应付金额不一定相同

进度审批可能只是确认本期工程量和计价,支付时还需按有效约定扣回预付款、处理已付及依法允许的保证金。应把这些项目分别列出来,不能将全部差额统称为质保金。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扣款,发包人应说明依据;监理签认也不必然等于双方对最终结算达成一致。

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允许依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但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这是上限,不是每个工程都必须收满百分之三。合同约定更低比例或采用其他符合要求方式的,应按具体约定与规则审查;最终结算尚未形成时,也应持续核对暂计基数和累计金额。

竣工前重点查有没有重复担保

办法规定,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因此,承包人可提交担保文件、缴纳凭证、有效期间及累计扣款表,请求核对是否重复占用。

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应按适用规则和合同衔接办理,核实保函内容、有效性与受益人,不能只发送一张尚未生效的申请截图就要求立即放款。若没有重复担保、超额预留等问题,且合同有效约定了逐次预留,单纯资金紧张通常不足以当然要求提前返还。

把争议款与正常进度款分开主张

要求释放时,书面列明每期审批额、实际付款、扣款原因、累计质保金和请求释放金额,避免笼统要求退还“全部保证金”。对超额或重复部分、已到期应付进度款、依法尚可预留部分,可以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存在质量缺陷及修复费用争议,也应对应实际缺陷与合同义务,不能重复扣款。

质保金返还与工程保修责任并不等同,返还资金通常不意味着所有法定保修义务消失。后续仍需核对缺陷责任期起算、验收或交付情况及返还条件。律师审查时可先解决当前应付金额,再评估催款、诉讼和利息请求;不能用一份进度审批表替代全部担保与结算文件。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