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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存在“阴阳合同”,结算应以备案合同还是实际履行合同为准?

建设工程有两份价款不同的合同,不能只凭备案、签署先后或实际付款选一个版本结算。奉节项目应先审查是否依法招标、招投标和合同效力,再判断差异是否实质背离中标合同,最后确定结算或无效合同折价补偿依据。2026年新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已有进一步规定。

一、先把全部合同版本和签署背景列齐

收集招标投标文件、中标通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意向书和结算文件,按真实日期排列。标注工程范围、价款、工期、质量和付款等变化,说明每份文件形成于招标前、施工中还是结算阶段。

不能只提交价款对自己最有利的一份,也不能用合同封面上的正式或补充二字代替法律分析。备案可以证明部分办理事实,但不会自动消除其他文件的效力问题,更不能让本来违法的招投标过程变得有效。

二、有效中标合同的实质内容受保护

2020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对招标人与中标人另签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内容的处理作有规定。工程范围、工期、质量和价款等差异,需要逐项比较,不宜仅因总价不同就跳过形成原因。

通过让利、无偿建设配套、捐赠或其他交易变相降低中标价款的,也需审查是否属于实质背离。双方签名自愿,不当然排除招投标秩序的强制约束;不能以内部协议形式改变法律对中标合同的保护。

三、真实工程变更与预先压价要分开

施工中发生设计调整、范围增减或工程量变化,可能需要新的签证和计价安排。应说明变更由谁提出、权限、原因及实际施工内容,核查是否属于正常履行中的调整,而不是事先约好再用补充协议降低中标价。

实际履行的一次付款少于合同进度款,也不一定代表双方已经变更全部结算价格,可能只是暂付款、争议扣款或不同阶段。应将每期付款、工程量、签证和结算对应,不根据一笔金额接近某版本就认定全面适用。

四、2026年规则要求核查先谈后招

新解释(二)第二条对确定中标人前就工程范围、价款等实质内容谈判并由该投标人中标,或者先订施工合同后再通过招投标签订合同等情形,明确了中标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则。形式上有中标通知,并不意味着中标合同必然有效。

核验应关注会谈、意向书、合同和招投标真实顺序,不只看最终归档文本。对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发生变化,新解释第一条也有专门规则,应结合订约及起诉时的情况判断,不能一概沿用旧判断。

五、数份合同都无效时为何还看实际履行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民法典规定可以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2020年解释(一)对同一工程数份合同均无效时,参照实际履行合同、难以确定实际履行时的处理设有规则,应与2026年新解释衔接适用。

这里实际履行的意义在于确定折价补偿基础,不是宣布所有违法低价协议有效。质量、计价、付款、结算和具体施工范围仍需核对,也不是合同无效就当然按市场最高造价支付。

六、折价补偿参照内容不只包括一个总价

2026年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参照合同价款约定包括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由此准备请求时,要把计算方法和履行条件一起说明,不能仅摘取总价忽略已付、调整及结算安排。

若质量合格且当事人已就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支持按协议确定权利义务,并对相关多方协议作有衔接。应核查协议是否真实、签署权限、覆盖范围及效力,不能把尚未确认的单方结算书当作双方协议。

七、造价鉴定不能替代合同效力判断

鉴定可以处理需要专业计算的工程量、造价等问题,但采用哪份合同、哪些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仍属于应依法确定的争议。提交鉴定前,应明确争议范围和资料基础,避免让不同版本混入计算造成不可比较的结果。

约定以审计或财政评审结论结算的,还应核对新解释第十三条的条件;未约定的,不能由一方事后强行要求审计结果覆盖合同价款。已有有效结算或固定价格安排时,也不能认为只要申请鉴定就能全部推翻重算。

比较两个结算结果时,应把差额拆成工程量、单价、取费和调整项目分别说明。同一份材料不能在一个版本计作新增工程,又在另一个版本当作已含工作反复计算;当事人应能解释每项差额的文件来源和具体计算过程。

八、最后按价款、质量和付款三张表核验

选定依法适用的计算基础后,继续核实完成范围、质量、变更、已经支付、依法可扣项目和到期情况,才能得到实际请求数额。质量争议涉及修复费用时,应核对通知修复、拒绝或未修复及费用合理性等要求,不用主观估价任意扣款。

2026年6月3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应核对解释(二)的时间效力。依据见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和2026年解释(二)。原件、真实时间和履行资料应完整保留,不倒签、补盖或销毁版本,以便审查真正应采用的结算基础。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