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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公示后财务状况剧变,招标人能直接沿用原评分发中标通知吗

公示结果并不让履约能力核查永久停止

工程候选人已公示,发中标通知前却出现重大财务变化,招标人不能只以评分已经完成为由忽略风险。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对候选人经营财务状况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履约能力时的审查作出专门规定。

丰都工程参与方应核变化发生时间、真实内容和对项目的影响。一般市场传闻、同行猜测,与能核实的经营财务变化不同;不能把任何负面新闻都直接作为取消资格的理由,也不能将原先已知情况伪称新变化来推翻结果。

审查安排有明确时点和人员要求

第五十六条要求,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不是项目经理自己打个电话,就可以替代这一程序;也不是找一批持不同意见的人重新打分。

应保存触发核查的事实、交原委员会的材料及审查确认结果。该程序不允许为某个候选人临时降低要求,也不允许借新风险引入原文件没有的评审标准。核查需要围绕是否仍有相应履约能力,而非无限扩大成对其全部经营活动的审计。

候选人应如实说明而非只保证没问题

涉及资金、关键资源或经营资格的变化,应提供能够核实的文书、实际安排和合法补充材料。若问题确实不影响本项目履约,也应说明原因与依据,不能仅写公司一切正常。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第三十八条还规定应及时书面告知;不再具备规定资格或影响公正的,投标无效。具体是否落入这一后果,须对应事实,不因存在一份融资困难报告就机械认定所有投标均已无效。

不具备中标条件后也不能随意挑人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且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的项目,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确定第一候选人,出现放弃、不能履行、未交履约保证金或查实影响结果违法等不符条件时,可以按候选排序依次确定或重新招标。

是否已经达到相应条件应依法核,不把第五十六条复查自动等同必须由第二名接替。其他项目适用的具体确定方式,也需核法规和文件,不能把这一国有资金项目规则一律推广到所有招标。

用变化事实与审查结论对应后续决定

可形成原资格及评分依据、变化内容、获知日期、可能影响、原委员会审查和后续通知的时间线。提出异议或投诉,应明确对哪个环节、什么事实提出请求,并依法取得资料,遵守保密及期限要求。

这套程序的作用是避免在通知前对已出现的重大履约风险视而不见,同时防止招标人以未经核实的理由任意改结果。它不保证财务有波动就必须取消,也不承诺提出质疑的竞争者自动取得合同。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