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澄清不是投标截止后的自由修改
投标文件递交后,企业发现算式或文字有误,不能不经程序主动发新表给评委,称只是在澄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评委发起、书面答复及实质内容边界作出限制,避免评审过程中出现新的投标条件。
垫江工程企业应先保存原投标版本和提交记录,核错误究竟是含义不明、明显文字计算问题,还是原来未提供响应。不能把没有报的价格、缺少的关键承诺或事后改变方案,全部重新命名为笔误。
由评委认为需要并发书面通知
第五十二条规定,评委认为对含义不明或明显文字计算错误需要澄清说明,应书面通知该投标人。评委不得暗示诱导,也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因此,企业单方发现问题,不等于取得绕过评委程序递交新材料的权利。对于依法可提出的程序异议或情况反映,应与澄清投标内容区分,通过合法渠道办理,不私下联系某位评委讨论如何让自己保留中标机会。
回复也必须保持原投标的实质边界
投标人的澄清应书面作出,不超出原投标范围或改变实质内容。需要说明的可以是原文怎样计算、具体用语指向什么,不是借答复重新优惠、增加报价方案或替换决定竞争地位的主要条件。
具体错误更正应依据适用规则、招标文件及原文件整体核查,不能从条文推导全国所有项目都一律总价优先或单价优先。企业不能只挑对自己有利的一个数字,忽略原文其他相互关联的约定。
不能用澄清补救所有否决事项
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不响应实质要求、资格不符、违法等依法否决。若问题本质上不是可以在原范围解释的含义或计算,不能通过后发承诺让其追溯变成截止时已响应,也不宜把所有缺项一概当成可补正的小错误。
评委则应依文件和法律独立判断,不因一处易解释文字就随意增加未公开淘汰标准。是否需要澄清、边界在哪里,应形成真实可核记录,不能为了照顾特定投标人先透露其他人的价格再诱导改写。
保留问答链条便于复核
企业接通知后,可列问题原文、对应投标页、解释依据、答复及提交时间,保证签署真实完整,不另附未经要求的新报价。对无法解释或实质变化的事项,如实说明,不为保资格伪造原始文件。
后续对评审有异议,应依法说明具体程序或标准问题,并核相应提出期限,遵守保密和合法取证要求。澄清制度的作用是读懂已经提交的内容,不保证任何错误都能补救;正确使用书面问答,才能让评审依据保持可追溯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