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方采购、监理点头,均不能使不合格材料合格
建设单位自己购买建筑材料,施工方检验发现不符合工程设计、技术标准或合同要求,不应只凭监理口头表示可以先用就继续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施工单位检验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并留书面记录,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材料由谁付款,与是否能够进入工程,是不同问题。
监理也须依法履行质量职责,不能批准违反强制性要求的做法。建设方保证以后出问题自己承担,并不能替代依法合格的材料和施工。
先明确不符合的是哪一项,而不是一句感觉质量差
应核实际材料批次、标识、检验报告与设计要求,按规定取样、检验和见证,保留必要原始记录。外观相似、厂家有名或者以前项目用过,不足以证明这批已达到本工程要求。检验中发现问题,也不能自行挑掉不利页,只给主管人员看合格项目。
如果争议是设计要求理解、适用标准或检验方法,应依法请有权主体作明确技术处理。不能将技术争议简单改写为发包人同意降低标准,也不应由施工班组擅自更换结构或设计方案。
拒绝违法使用,与无限扩大停工要区分
《建筑法》第五十四条禁止建设单位要求违反法律、法规及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并要求设计、施工单位拒绝。施工单位发现不合格,应及时书面说明部位、问题、依据及需确认事项,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对不受影响、可依法正常进行的工作,应结合实际合理安排,不因为一批材料有问题就无依据地停住所有区域。反过来,也不能为了赶工先覆盖不合格材料,等结算时才首次提出质量异议。技术处置与损失防止需要并行。
费用责任要依据原因及合同另行核算
退换、检测、合理停窝工和工期影响,应分别记录并核实原因、必要性和实际数额。建设方采购失当可能涉及其责任,但施工方明知不合格仍使用导致扩大后果,也不能一概免责。监理签过字,亦不自动使其替代所有主体承担全部损失。
可以把采购来源、交付与检验、发现问题及通知、合法处理和实际影响列成材料链。行政质量要求、合同价款和民事损害并不是同一个问题。先守住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底线,再依据真实过错和履行核清成本,避免靠一纸免责承诺代替安全合规。